单位之间的致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一、单位之间的致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1、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来自双方的邮箱,则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则需要提供此邮件的原始载体、来源和往来的过程;
3、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简述司法文书中适用法律依据的原则
在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最重要的原则是准确。
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
(5)使用的实效性。
司法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司法文书语言应用的具体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2.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三、民事调解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四、律师处函找纪委复印案宗的资料,是否必须配合,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对纪委,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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