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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标,招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该如何处理?

2023-12-14 07:25:47法律法规1

首先,甲方做技术调整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符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条例等法律规定。

还有,该招标单位的性质,监管等,是否健全。

再来。招标文件变更,可以变更。招标公告发布后,如果相关有修改,必须在网上同步公示。你看下网站上是不是有发更正公告等公示信息。

招标文件修改,开标时间修改在新条例里面有新规定,可以提前3天以上来做修改并发公告和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地址和内容的修改,在所有法律条文中,都是规定的要在投标文件递交前15日。也就是说,最后一次修改要距离开标,必须满足15日。

我们再看内容。

1、注册资金,在财政项目中,也就是政府拨款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中,都是有规定的,不得歧视中小型企业。相对中小企业甚至有的还要给与相关优惠。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

2、地区性差别,招标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完全说明,要求的条件限定标准。因此几家店多少中心,不在法律规范之中。但是区域性还是要有的。例如工程类项目,必须要有当地的施工企业备案证明。设备企业要在国内、或者区域有分支机构,便于维修等等。如果跨省的,7*24或者相关等级的保障体系如何实现。。。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但是作为门槛,就不合适了。

3、还有,你要看看招标文件中,你提到的这些是不是门槛,不满足条件废标?还是不满足条件的要在评分项中扣除相关分值??这个的差别很大的。如果只是评分条件的话,那么你没有什么话好说啊,因为条件好的分值会上去,条件不好的,分值会下来。毕竟评标是专家在评。

4、变来变去可以,但是大原则不能变。回去看看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里面说的非常请粗详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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