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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2023-12-13 11:10:50法律论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孙碰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原则及其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指征用草原是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更为国家所有。使用草原是国家将国有草原(包括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草原)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草原被国家征用、使用后,往往都要改变使用性质,变为厂矿、铁路、公路乃至城市等等。草原被征用后,原草原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草原因建设需要被使用后,国有的性质不变,使用单位相应改变。

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我国草原面积虽大,但是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征用和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草原面积减少,使草畜矛盾更加突出,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压力。因此,本条规定了“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的原则。

二、征用和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规定是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内容。在不改变原审批机构的前提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利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草原利用壮况, 保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其次,我国的草原多在边疆,由于历各民族跨区放牧的现象较普遍,即行政界限与放牧界限不一致,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地区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再慧闹次,征用使用草原不但涉及到草原权属变更而且涉及到给原所有权单位,使用、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目前非法征用、使用草原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严重后果。

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草原属于农用地(我国的土地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当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时,就要改变草原的性质和用途,经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必须依前凯罩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原天然林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平原天然林,是指分布在平原地区的原始林、次生林;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平原天然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林中空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所称郁闭度,是指乔木林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第四条 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

(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平原天然林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平原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恢复发展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平原天然林场(站)、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林业工作站(以下统称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按照管护权限,具体履行平原天然林的管护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对平原天然林加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单位将平原天然林交由集体、个人管护的,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原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平原天然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平原天然林意识。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平原天然林保护。鼓励开展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世蚂虚织实施,并搜燃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物滑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对平原天然林应当按照其不同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进行区划界定。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依照国家规定,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划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第十三条 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的平原天然林,享受国家、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第十四条 平原天然林区划界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划边界设置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第十五条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平原天然林,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并依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原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禁育林措施。封禁育林应当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封禁育林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等形式。

实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进行一切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植被主要生长季节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允许进行放牧、割草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可以将封育区划区分段,轮流进行全封或者半封。封禁育林不得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实施封育的平原天然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或者置换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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