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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偿顺序? 公司解散债务清偿顺序?

2023-12-13 08:00:37法律法规1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6.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7.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散债务清偿顺序?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清偿顺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财产时,被法院判决破产的。受理破产程序必须的诉讼管理及管理员工资外的可能的债务。

共益债务偿债时依次: 

1. 先行双方均未履约完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债务;

4.债务人基本经营所产生工资,社保等债务;

5.管理人执行事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债务。

企业清算清偿顺序?

企业清算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息债息清偿分配顺序?

含义 普通股是目前最常见的股票,一般来讲投资者交易的都是普通股,拥有普通股的投资者在盈利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在利润分红和清偿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2.

股息分派与清偿 优先股之所以称为“优先”,是因为它在公司破产财产清算和股息分配时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清偿的顺序为债权人最先,优先股其次,普通股再次.公司盈利后,一般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接下来就是优先股的股息,最后才是普通股的红利.

3.

股息与投票权 优先股在清算和利息分配上的优先权是以放弃某些权利为代价的.首先,优先股的股息是固定的.从本质上讲,优先股带有债券的某些特点

破产分配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企业宣布破产的债务处理顺序是怎样的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

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二、破产与倒闭有什么区别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

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

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三、企业破产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民办学校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相关税费、合法债权。

清偿顺序的司法解释?

清偿顺序指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同时负有数笔同种类的债务,但其给付并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认定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清偿顺序的规则,即为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个人与机构产生债务清偿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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