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的意思? 适用法律错误与适用法律不当有什么区别?
适用法律的意思?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适用法律错误与适用法律不当有什么区别?
适用法律错误的适用法律的不当的区别:
一、法条依据不同。适用法律错误是法条是应该适用此法条但用成了彼法条。适用法律不当则是法条适用正确,但裁判标准错误。
二、引起后果不同。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影响较大,适用法律不当对当事人影响较轻。
三、处理结果。在二审种,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工厂土地补偿标准?
不同地区工厂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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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因此对其补偿应做如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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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土地补偿标准?
2015年山东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在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吗?
在适用上优先使用规则,在效力上优先适用原则 1、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是为了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判决的统一性稳定性。
2、在法律规则与原则相冲突时要使用法律原则。3、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利于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时,也要使用法律原则。4、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就要适用法律原则来裁判。刑法适用法律的时间?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适用法律原则的例子?
蒋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之前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二人商议购买新开发的商铺。2015年11月30日,双方到公司售楼部预交购房款10万元,一人出资5万元,预定商铺一间,该楼盘定于2016年1月1日开盘。
公司销售人员当即为二人办理了5张VIP金钻卡,其中三张登记在蒋某名下,二张登记在李某名下。2015年12月3日,二人与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2016年1月1日,该公司楼盘开盘,举行抽奖活动,蒋某持有的00756号VIP金钻卡中得大奖,奖品为奔驰汽车一辆,价值294800元。
蒋某中得大奖后,将该车辆变卖,扣除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费用后,实得现金185000元。李某要求按共同所有,平均分配奖金,蒋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奖金。
关于李某能否分配该奖金,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与李某虽然是一起合伙购买商铺,但双方并没有对中奖后如何分配进行口头或书面约定,按照“谁中奖,谁所有”的原则,该中奖车辆应当为蒋某一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铺是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参与抽奖的5张VIP金钻卡是双方在共同缴纳商铺预购款时所办理,其中以蒋某的名义办理3张,以李某的名义办理2张,蒋某多办理了一张抽奖卡,导致蒋某中奖的机率增大,同时减少了李某的中奖机率。因此,双方在办理抽奖卡时的分配结果对李某是不公平的,按照公平原则,蒋某应当适当补偿李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分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律原则的分类:第一,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第二,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第三,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本案中,蒋某应当适当补偿李某所适用的为公平原则,该原则为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但过多的适用法律原则,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在个案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
综上所述,本案用以参与抽奖的VIP金钻卡是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商铺所得,其中蒋某名下办理三张,而李某名下办理两张,这种分配结果对李某而言就是不公平的,最后蒋某中奖,为了实现本案正义,本案适用法律原则,即公平原则,李某请求分配奖金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使用和适用法律区别?
就学理上来说,区别应该还是比较大的。法律的引用就是将法条、法律原则之类引入你的论述中,你写文章可以引用,写判决可以引用,法律类似一个论述中的论据吧,三段论中的一个前提而已。
法律适用完全不一样,是一个很明显的动态过程,适用主体是有权机关,适用程序是法定的,国家权力在适用中是在运作着的,适用之后有法律后果,适用有针对的对象,是一整套司法权力运作的过程。
相对来说,法律引用是一个比较静态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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