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强奸罪怎么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怎么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强迫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美国刑法中强奸罪判几年?
好问题,首先强奸是重罪felony, 其次量刑要细分类型。
1。宪法强奸-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刑期从10年到50年不等。比方说Kentucky,你起床发现昨天晚上睡了个12岁不满的孩子,她妈报案了,你也完了,法官心情不好,可以判你坐牢50年。再严重点,拉下去毙了。因为美国不但有成文法,还有先例法,可以根据之前出现的案例,采取同样的判决方式。
2。有个变态,强奸了孩子,人家不是自愿让你嘿求的,天怒人愤,你完了,美国有过被判死刑的。
3。怕惹孩子被罚重了,有的强奸犯说咱承担不起,还是和成人嘿求吧。男人女人,还要继续分异性的,要看有没有主观行为能力,有的,人家起诉你,你得找证据证明双方你情我愿,找律师,帮你洗脱冤情。否则你还得坐牢。我看到很多人是坐了30-40年。估计出来后那个地方也不管用了。同性的,我们老师说监狱里很多,个人对此无法理解。不过人家干都干了,怎么个也要脱出来流流。继续判刑,有的地方是6-25年,如果数罪同罚的话,估计人家干脆不出来,在监狱里做惯犯算了。
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部门只有刑法吗?
不仅仅只有刑法。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刑法部门主要是以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还有此后的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些相关的惩罚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实施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犯罪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
我国刑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我国目前的刑法是由什么法律部门组成的?
不能说宪法包括了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商法等所有的法律部门。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不是囊括一切具体内容法律的法,它是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商法等母法;其他法律的规定都要与宪法相一致,否则就构成违宪,没有法律效力。总体来说,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部门是子法。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刑法是我国安全法律法规吗?
刑法是我国基本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法律工具?
《刑法》第116条只对交通肇事罪中交通工具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大致范围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这些交通工具都是现代化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速度快、运载量大的特点,一旦造成倾覆、毁坏,就会给公共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造成同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失。
所以刑法首先明确的是这些对国计民生具有影响的交通工具。
从法律的规定看,构成本罪的交通工具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等。
因为破坏马车虽然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但其破坏程度并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应当按照犯罪的具体事实定罪,可以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
刑法的法律标志?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触犯刑法、触犯民法、触犯行政法。刑事违法的必然后果是刑事法律制裁。
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称为严重违法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我国有几部刑法?
只有1部。
1979年制定、1997年进行全面修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解释。
简介: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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