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怎么申办?
第一步,是符合设立条件,每一个乡镇或街道只能有一个所。有名称,住所和章程;有2名以上且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人员;有资产。第二步,由所在地县司法局初审,需报送申请书及设立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自申请之时20日内报送市司法局。第三步,市司法局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执业决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缴纳哪些税?
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个人成立吗?
不是,是司法局设置的法律服务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什么要求和资料?
你好,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何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整体形象?
自身层面 提身知识技能 提高素养 , 服务所方面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群众方面 法律意识多深入普及,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四)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事项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什么是基层法律工作者?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都是法律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但是二者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从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工作者是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也就是说律师是依法执业,法律工作者是依部门规章执业。
2、法律服务执业的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因此,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部门规章依据。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从事刑事辩护,而法律工作者没有此项权限。
3、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不同。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才能取得律师资格。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要求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学历,从2000年起由司法部统一组织执业资格考试。
4、执业的单位不同。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者者取得资格后,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方可申领执业证。
基层法律工作者收费标准?
1.
提供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 涉及民事、商业财产关系10-20元
2.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等8-20元 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40元 民事合同、契约等20-60元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20-50元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加工本费。
3.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费800-4000元/年 (2)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公民等收费500-3000元/年 (3)厂矿企业等经济实体收费1500-10000元/年 另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4.
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
生产经营性纠纷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50-400元之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50000元部分2% 50001-500000元部分1%-1.5% 500001-1000000元部分0.3%-1% 1000000元以上部分0.15% 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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