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属不属于部门规章,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12-11 09:55:41法律论文1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属不属于部门规章,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是部门规章,答复函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成为处罚依据。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依法、依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不属于规章,但比规章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是代表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森差立法解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猛带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责之一是“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此知皮、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对乡镇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批复有法律效力吗?

政并让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制定并下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下级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作出了13类明确的规定。

根据行政法规定及行政法学法理一般不能将上述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的公文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脊没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影绝野局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但是它对特定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法律效力,仅供有关处理机关参考。

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并明确该批复或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具备普遍约束力。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作出了13类明确的规定:

根据行政法规定及行政法学法理一般不能将上述行余猜者政机关之间内部的公文认定为具体兆差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竖薯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但是它对特定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法律效力,仅供有关处理机关参考。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并明确该批复或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律师,你好,请问:国务院下属部门对下属单位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别的省份能否适用?谢谢

国务院下属部门对下属单位复函,具有行政管理权力,也具有法岩芹律效力。对别则御的省份不适用,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不具孙枣岩有法律效力。

您好,这个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其他省份适用,要看是否属于行政法规。

四、公证处的协查函有法律效力吗

有,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协议产生纠纷时,公证协议就是最好的证据。

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协议产生纠纷时,公证协议就是最好的证据。

协查函回复函乎喊也是基层稽查办案的主要形式之毁早一,但有关协查函回复函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还存在不岁余野同观点,笔者结合实践对此谈几点看法。

五、国务院法制办复函可以作为审理的依据吗

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可以作为审理的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就是针对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疑惑的时候,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后,国务院法制办对此作出的专业、详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法制办,是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局陵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桐段戚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燃凯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料来源: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2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