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合理的原则? 为什么法律不可以按照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一,保证原则。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只有摒弃了这些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
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三,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四,社会调剂的原则。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
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为什么法律不可以按照公平合理原则?
我认为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完善,所以就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继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就越加深刻。
法律若是相对的公平正义,但也是需要人去主持的,不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惩罚,法律才有相对的公平正义。
法律若不能规范人类的行为,那既不是法律,也就失去被人们遵守的意义,那就是空话了。
保险法公平合理原则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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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公平竞争的原则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法律的道德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法律原则的来源?
先由国家根据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国家法律,国家主席批准颁布施行。
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
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
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对法的一般原则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划分为各部门法原则。以法律原则与社会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前者表现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后者表现法的专门法律内容。不同的历史类型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但一些法律原则,如专门法律原则,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法律原则的分类?
应明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和区别。法律规则,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就是产生法律条文的价值观。而规则千千万,原则就几条,每个规则背后的原则可能兼顾若干原则但实际中因出发点不一样,具体规则有冲突,到底那个规则说了算,就要考虑法律原则优先程度,以强为准,最好兼顾较弱的。
例如刑法中绑架致人死亡,唯一死刑。
这就是法律规则,而制定这一条文的原则是保护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因为绑架案被害者已经完全处于犯罪者控制之下,情形更加危险,故保护和处罚力度更大)。
保护一般人生命权就是法律原则。而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即适用又不适用情况,比如说上述案件的犯罪者为成年,则根据另外的刑法规则,不得判处死刑(其原则是保护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则这一唯一死刑规则不适用。
在此例子中保护犯重罪未成年人生命权的原则有绝对强度,致使与它冲突的法律规则(及背后的法律原则)无效。
再比如说遗产处分,法律规定是以个人意愿为尊,但必须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保留份额。
那么一个人把全部遗产留给其子女,而无视无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的配偶的话,这个遗嘱部分无效,必须保留配偶一定足以维系生活份额。
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障个人自由原则强度就低于履行个人责任的原则。
司法机关可以引用这一法律规则部分推翻遗嘱的内容。
如果极端一点,在没有扶养义务的情况下遗嘱规定全部财产给儿子,女儿一分没有,因为女儿是外姓人,那么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禁止这么做,但是这一遗嘱违反男女平等这一公序良俗,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全部推翻这一遗嘱,改为法定继承。
这时候维持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强都就否定了个人自由原则(以法律原则推翻法律规则少见,但确实有)。
最典型的就是对协助安乐死的司法判决,世界各地不一样,无罪的认为保证个人自由原则高于保证个人生命原则,按杀人罪判决的正相反,而认为有罪但罪轻的是同时承认这两个原则,具体强度不定,根据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这两个原则的强度。
法律先行的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有限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
法律自由的原则?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律防范的原则?
(一)事先防范原则
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中控制原则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事后补救原则
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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