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简述从旧从轻原则
一、刑法中简述从旧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一般适用在现行刑法颁布生效前受到的案子,在现行刑法生效后还在审理或者还没判决的,如果新旧刑法对案件犯罪认定不一致,而且旧刑法认定的说判处的刑罚要轻于新刑法的,则依据旧刑法审判,案件就有了溯及力。
从轻原则跟上面说的差不多,就是哪个刑法处罚的轻就适用哪个刑法,但是前提必须是案子是在新刑法颁布生效前接受的,到新刑法颁布生效后还在审理或还没判决的
二、法定刑的适用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后来的法较旧法要轻,适用新法,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注意:法院还没有作出生效判决,才能适用适用新法)
1、类推解释: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类似的条文予以处罚。例如,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的行为解释为“同居”,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就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2、重法效力溯及既往:指新的法律如果处罚重于旧法,则新法可以适用于新法制定之前的行为。
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涉税犯罪中的牵连犯典型的有:
非法购买又虚开的,定虚罪。
非法购买又出售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又虚开的,定虚罪。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吸收犯是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比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对于判决前的漏罪要先并后减.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漏了乙罪,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就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执行。如果决定执行14年,已经执行的3年就计算在14年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例如,拆除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三、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怎么理解,举例?
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就是说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的规定比旧法轻的话,适用新法。
四、具体犯罪行为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的问题分析
新刑法。跨法连续犯和跨法继续犯。都适用新刑法。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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