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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2023-12-10 03:47:12法律知识1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学上,罪刑法定原则概念的通行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说,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名言?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简答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____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_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_的罪刑法定)

怎样简单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的六项派生原则?

1、 禁止有罪类推。

2、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排斥习惯法。

4、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哪些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和执法者。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而且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不存在法定刑)。

【特别提示】:

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该原则仅限于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

(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后提高法定刑;

(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类似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司法恣意的做法,不被允许。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刑法的明确性具有相对性,即借助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力共同实现,即二者结合在一起,使法律规定明确的,刑法条文就具有明确性;只有当法律规定和理论都不能将刑法条文意义阐释清楚,刑法条文才可能欠缺明确性。

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也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特别提示】不要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结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的领域(刑法是补充法、保障法)。例如,甲男与乙女为解相思之苦,在网络连天工具中裸聊;夫妻在睡觉之前偶尔观摩黄片。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这是对“刑”的法定要求,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为了会更大限度的约束法官,限制其自由裁量权,不允许立法时不设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而将刑种与刑期完全交由法官决定,所以,刑罚禁止绝对不定刑。

当然,一律采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立法体例虽然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却无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在个案判决中虽然保证了一般正义,却牺牲了个别正义,同样为罪刑法定原则不许。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与无罪推定不仅不矛盾,而且恰恰逻辑必然。无罪推定不是类推。

1、我理解中,类推解释是指类推有罪,这是禁止的。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类似情形不能类推。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男人强奸女人,没有女人强奸男人(当然现在有所动摇)。法条明确规定主体应为男性,所以女性不符合强奸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不能类推解释说女人犯强奸罪。

2、我理解中,无罪推定就是顺着禁止类推有罪的逻辑下来的,但凡有一点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也即推定为无罪。这里不是类推解释,恰恰是在禁止类推解释,故而推定无罪。同样以强奸为例,女人强奸男人不为罪不能类推男人强奸女人不为罪。

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关于罪刑法定视野中空白罪状的适用问题空白罪状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有论者对司法实践适用空白罪状时,如何贯彻罪刑法定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空白罪状最根本的特征是某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称参照依据)加以确定。

空白罪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授权”,即最高立法机关仅规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将该犯罪的具体构成特征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加以填补和充实。

由于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所以它受到我国最高立法者的青睐。

另外,我国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统”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牺牲罪刑明确性而选择大量使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

虽然空白罪状具有上述功能,但是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首先,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将来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模糊,这违背罪刑的确定性。

其次,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明确性原则相违背。这主要表现在: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确。

对于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乱。由于参照依据不明确,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然是无所是从,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其次,参照依据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针对空白罪状存在的问题,该论者认为,司法机关在适用空白罪状时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正确确定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作者认为,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从罪刑法定中的角度看只能是指《立法法》中规定的有权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不能是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包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或者规章制度。

第二,合理“释法”。首先,对空白罪状的司法解释,应当遵循可预测原则和自律原则。司法解释所叙述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应该在一般人的预料之中或者至少不让一般人感到意外,司法机关不能越权解释。

当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空白罪状未作填补规定时,司法解释不能越俎代庖而确立某犯罪具体的行为要件和特征。

其次,处理好司法解释的能动性和司法被动性之间的关系。作者对参照依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首先作出规定这种“能动”的司法解释持反对态度,认为它是违反司法被动性原则和刑罚最后手段性原则的,也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背道而驰的。

根据上述原则,作者提出了以下见解:

第一,如果参照依据对于空白罪状所对应的犯罪行为特征未作明确性规定,根据罪之明确性原则,属于罪的非法定化,则司法机关不得将该种行为解释为某一罪名的表现形式。

第二,如果参照依据对于空白罪状所表述的类型化行为仅规定了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未规定刑事责任,则司法解释不能将该种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否则就属于无效的越权解释。

第三,只有当参照依据对于空白罪状所表述的类型化行为明确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始能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论者最后讨论了空白罪状的溯及力问题。认为如果对于空白罪状做出填补性规定的参照依据是在1997年刑法典生效后制定的,对于参照依据生效以前,刑法典生效之后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如果对于空白罪状做出了填补性规定时,也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明确规定本解释只对解释生效后的行为适用。

由于司法解释对于空白罪状的填补并非立法机关的“授权”,所以当刑法授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了与司法解释相反的规定时,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不应再适用。

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如果是大陆法系,习惯法除非纳入法典,否则不应当成为刑法的渊源。

如果是海洋法系,那么根据衡平原则可以在某些法院(非普通法法院)适用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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