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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实施什么新的法律法规?

2023-12-09 17:19:28法律法规1

2022年实施什么新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2.10月23号,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陆地国界管理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对于陆地国界的管理有了新的提升。这部法律将于2022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主要包括7章62条,主要涉及到陆地国界管理的领导体制、管理权限等一系列重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55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5.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2022正式实施的法律法规?

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陆地国界管理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对于陆地国界的管理有了新的提升。这部法律将于2022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主要包括7章62条,主要涉及到陆地国界管理的领导体制、管理权限等一系列重要内容。

2023年将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检查表格、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集团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集团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损失确定:

(一)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直接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当月工资,并分别处罚损失额的10%,企业负责人、集团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二)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发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并处罚损失额的2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15%,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三)造成公司损失不到1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损失额的3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20%;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23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新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高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加“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3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奸淫幼女等严重情形最高可处死刑;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方向盘入刑;高空抛物、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将入刑。

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自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施行,《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细化。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实施的意义?

1、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通过国家档案法的实施 ,可以使我国档案事业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 实现国家对档案的有效管理,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档案法把有效保护档案作为根本宗旨之一,为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档案法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 是强化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4、档案法是维护公民档案权利,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2021年12月实施的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举报违反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地下水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区别?

法律法规的颁布就是该法律法规已由权力机关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或最高行政负责人签署向社会予以公告,而法律法规的实施却是已颁布的具体法律法规开始生效。所以说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一定是有一个时间差,即颁布时间早实施时间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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