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适用时间? 2004年犯罪适用什么刑诉法?
法律法规适用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4.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5.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2004年犯罪适用什么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违法犯罪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依据我国刑法总侧的规定,关于犯罪行为适用新法还是老法的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也就是刑法的朔及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刑法不具有朔及即往的效力,即犯罪行为发生时一般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是,如果该犯罪行为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
环境犯罪适用的刑罚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森林保护法,鱼业资源保护法,空气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审判战争犯罪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特别是纽伦堡审判等实践),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⑧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⑨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二、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就有了追究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决策人的刑事责任的实践,凡尔赛和约中曾规定要将德皇威廉和德军中的严重违反战争法规的人交付国际法庭或混合军事法庭,但由于荷兰对德皇的庇护以及其他深层次原因,当时尝试终未成功。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及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实践。
(一)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纽伦堡审判”
二战后,盟国在德国纽伦堡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设立依据是《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该协定的附件,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
盟国于二战后在亚洲的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全文》。
(三)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种族清洗”、蓄意杀人、强奸、大规模屠杀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国际社会震惊之余,通过联合国安理会827号决议成立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以追究对发生上述人道主义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员。
(四)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该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同前南刑事法庭一样,也是为追究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安理会通过决议而设立的。
(五)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罗马通过(故亦称《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总部在荷兰的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范围限于种族灭绝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其管辖的罪行限于《规约》生效后的行为(即2002年7月后的行为)。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缔约国决定接受法院对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秋菊打官司适用哪些法律法规?秋菊打官司适用?
根据该电影的故事情节,秋菊当时打的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公安机关,理由是被告不作为,即违法不处理该村长。最后是秋菊胜诉,公安根据法院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对村长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不能判决行政机关做何种处理决定。而根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也都不能要求被处罚人向受害人道歉认错。
所以,只有在村长自己认识到错误时,自行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认错。
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依据?
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需要一个公函或者是介绍信去人家才给开的,你可以叫公司给你一封介绍信去要求开这个证明,说明清楚情况应该是可以开的。
1.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公民隐私范畴,为维护公民(特别包括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基本权利,掌握这一信息的公安机关不将其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是各地公安机关掌握的基本原则。
2.一些用人单位擅自将无犯罪记录作为评判公民的标准、作为向公民提供劳动就业或接受教育机会的前置条件,对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支持,因此,公安机关严格控制相关证明的出具。
3.但对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需要无违法犯罪经历的,如招录公务员、报考军事院校、从事安保职业等,公安机关应依法出具证明,谈到的情况应该属于公安机关受理之列,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受理审核并出具证明
园林绿化适用的法律法规?
园林绿化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0号令;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2021掩饰隐瞒犯罪适不适用缓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判缓刑的,但是要满足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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