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镇迹冲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州祥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下属单位政务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行业标准,督促做好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与应用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政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使用授权、更新维御歼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安全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
市(州)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并负责与上一级平台对接。第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章 政务数据归集第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并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州)、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根据部门职能对各自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和维护。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时进行更新,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维护。第十二条 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同形成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政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政务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平台所归集数据的管理,发现疑义或错误数据及时推送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确保数据质量。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的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协调调度工作。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新建或者改扩建业务系统,应当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系统建成后,对应数据通过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政务部门购买数据资源应当提前告知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购买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政务部门购买数据资源后应当按要求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什么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盯核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使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数据和信息。
具体来说,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科研成果、金败皮融信息、电子商务数据、公共信息、社会管理信息等。这些数据通常以数字形式存在,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
数据安全法的实施旨在保障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和恶意攻击等风险,促进数据的合法、合规、有序流动和使用。
除了上述提到的数据类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凯枯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数据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网络日志数据: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产生的各种日志记录,如登录记录、访问记录、操作记录等。
2.网络行为数据:指在网络上进行的各种行为,如通信记录、网站访问记录、搜索记录等。
3.网络设备数据:指网络设备及其配置信息,如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
4.网络流量数据:指通过网络传输的各种数据流量,如数据包、报文、流量记录等。
5.其他数字化信息:包括各种数字化内容和数字化资产,如电子邮件、文档、电子商务交易记录、金融交易记录等。
数据的安全和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技术体系,保障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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