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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2023-12-08 01:24:44法律法规1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相辅相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不能仅仅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理解。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因果关系方面论,没有关联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可以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即舆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执法了,那也就不存在舆论监督执法的具体行为了,不公正执法被监督纠正的实例近期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此就不作列举。其他还有人民监督(即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行使)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法律执法具体行为的方面。

法律与,的关系?

应该是人与法律的关系。每个公民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快乐的生活。

法律与法律渊源的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的回的,把自己的意志通过统政机关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制定的规定;法律渊源是使法律形成的资源,(即法律形成来源于法律渊源)。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是什么?

从关系讲应该是互补的。社保是国家福利,保而不包。其余的就交给商保来解决。

分析法律的形成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关系是相互相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不能仅仅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理解。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治是在回应社会需要中不断完善的。尽管法律并不必然与社会保持同步,但是,法律的变迁从来都没有与社会发展相脱离。

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社会变迁导致法律变迁,同时,法律又是推动社会变迁的重要工具,法治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

法治既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实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理想。法治的目的和价值深藏于社会生活当中。

社会需求是法治发展的真实动力,大量社会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量社会矛盾通过法治轨道化解,从中凸显出法治的力量。

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的复杂性相伴而生,转型时期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是复杂而多元的,法治也要针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适时作出动态调整,既要及时解决社会冲突,又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宁的黏合剂,这也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统一性。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对社会发展适应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治进步总是建立在经济发展成果、社会治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法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动态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越高,法治的功能作用就能发挥得越充分。

法治的适应性和法治的安定性、保守性并不矛盾。法治从来都是在自由与秩序、能动与克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矛盾互动中发展进步的。

企业与法律的关系?

这个有很多。比如各类企业的设立成立就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又比如公司,股东具有经营管理权,决策权,选举管理者等权利,而管理者(总经理等)是直接管理者。等等这类都是由公司法规定的。

又比如,企业的业务,要订立合同吧,那么订立的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简单的说,企业的管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管理。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法律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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