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的根据主要有几种?
一、发生债的根据主要有几种?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二、债务的发生根据是什么
债务的发生根据,也称债务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债权、债务;单方允诺。当事人单方面向相对人作出的某种承诺,如悬赏广告等;侵权行为。基于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而形成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基于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形成的债务;不当得利。基于无合法根据受有利益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缔约过失。因缔约人未以尽到缔约义务而形成的债务;拾得遗失物。因遗失人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债务。
三、《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产生的根据而加以明确规定。 这句话对不对啊?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法律规定的“债”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债“不完全是一回事。
第三、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受到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要求加害人赔偿的权利,加害人有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他们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角度讲,侵权行为作为债产生的根据。
四、民法中的债是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什么
依债的发生根据,民法的中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顾名思义,约定之债的发生根据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如买卖、承担等。而法定之债就是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事。
五、债权的定义,债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的定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通常指欠钱。
二、债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六、“债权与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的发生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物权的发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
严格的说,债权与物权的发生根据都基于以下两点: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行为。只是在行为确定上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自主决定,而物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且有法律强制规定。因此,你所说的这段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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