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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判学谈如何实现审判公正

2023-12-06 22:25:42律师案例1

一、结合审判学谈如何实现审判公正

在法律适用中如何实践两个效果的统一

1.要正确理解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

从前面法的基本价值分析我们知道:?

秩序的价值:统治集团所建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是法的价值取向。?

效益的价值:法律运行所达到的结果的有效性和有益性。?

——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可执行性的取向。?

自由价值:人们受法律保障或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取向。?

正义的价值:法的正义的含义中,可分为国家的正义和社会(个人)的正义。

一是法官要坚定地树立公正意识,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法官在审判的三角关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特别是我们职权主义审判体制的国家,法官主宰审判过程,权力很大,法官的审判能动作用也很大。法官的公正,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要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法官必须要坚持公正,而且是一种高水平上的公正,是对法律精髓理解的公正。我讲的公正,是法官内心的公正,是法官对公正的追求。这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是法官要清明廉洁,这是公正的保证。?

三是法官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坚持独立办案,这是公正的前提。?

四是法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能够高水平地运用法律。我讲的不是简单地机械地运用法条,而是要对法律条文充分理解,即要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精神、法理关系来理解法律条文,要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

五是法官要有较高的的政策水平。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审判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法律和法律适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政策是一定时期国家利益的体现,因此学习和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并把法律适用和政策结合起来非常重要,也是坚持两个效果统一的要求。?

六是法官要有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对事物有较好的判断力。审判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逻辑推理方法,一种是经验方法,或者说法律推理是逻辑方法和经验方法的统一。法律的条文主义,往往抱着形式逻辑推理方法不放,有时会造成严格的逻辑推理导致了结论的错误。逻辑只能保证法律推理过程的正确性,而不能保证结论的真理性。特别是在复杂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几种结果中进行选择时,逻辑并不能告诉法官选择哪一个,这时法官必须借助经验。有的法学家说,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无论如何,法官的经验对审判是很重要的。所以不要以为有一点法律条文知识就可以办案了,不见得。经验的取得有两种,一是直接经验,一是间接经验。

二、2.决定一国法律制度根本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包括该国的 ( )。

ABCD

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由这个国家的政、国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民族情况等多种因素决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主要表现在____。(2分) A.法律性质不同 B.价值取向不同 C.调整法律关系

您好:

答案选择C,D

理由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

首先,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如被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遭到商业诽谤的企业,而反垄断法案件中则不一定存在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特定的当事人。这种现象体现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它们保护对象的侧重点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其次,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采行了一些公权的干预方法,包括规定执法机关的查处权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更多的仍然是仰赖民事救济手段,正因为如此,在法国、意大利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反垄断法一般要设立地位独特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甚至强行解散或者分割企业等公权力,其调整方法展现了十分突出的主动干预色彩。

再次,规制标准有所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违背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规制的标准正是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确认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必须对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滥用支配力、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虑,其规制的标准关涉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

最后,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换言之,该法不设适用除外制度。但是,反垄断法一般都有适用除外制度,该制度豁免了一些本属于垄断的一些行为,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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