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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和司法认定的区别?

2023-12-06 18:07:50法律法规1

司法审查和司法认定的区别?

审查是查验阶段,有不确定性。认定是定性阶段,一旦认定基本上就不可更改了。

施工图审查法律依据有哪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另外还有以下:1.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2.设计图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3.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的标准4 .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设计图自身的质量要求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人大监督司法的法律依据?

人大监督司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立案审查和移送司法的区别?

立案审查一般指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符合的予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还有公职人员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时作出的是否立案查处的说法,一般立案审查是办案的开始。移送司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公司法持股对象的法律依据?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个人之间的协议。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来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 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   代持股协议的主体包括个人,如果代持股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个人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协自议。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总结一下,判定公司人格混同,主要可以从三方面考虑: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务混同。

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作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质应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对债务人、债权人发生破产法律效力的审判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

  二、企业进行重整失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没有批准重整方案。(2)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发票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审查发票的基本要素  审查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否正确填写,主要包括: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  

2、审查发票的逻辑关系  审查发票的各种要素之间有其内在联系或规律,如果违背了内在联系,就表明其有问题存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销双方的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联系,普通发票中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与其纳税号也存在着对应关系;根据发票上记载的经济内容,审查发生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发票上的单价、数量,可以验证总金额的正确性。  

3、审查发票上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  审查发票上是否有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查人签名,发票到财务处报账时,应至少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需验收的物品)、审核人四人签字,才可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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