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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2023-12-06 13:25:27律师案例1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包括管理人没有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无因管胡游理是一种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避免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亩迟害的行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迅做李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民法典关于无主物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春穗 第巧郑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 无正当理由 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扒宽卜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受益人尺颂因为管理人的管理笑困升行为权益免遭损害。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了受益人的事物之后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为管理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碰老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悉毁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睁陆备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悉橘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等。

四、无因管理的定义是啥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团敬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陆或衡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早做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谓无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慎滚他人管理事务。其中芦闭,“管理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宽哗余,“他人”被称为“本人”或“被管理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握悔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闭孝,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轿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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