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工厂员工宿舍可以放煤气吗?
法律规定工厂员工宿舍可以放煤气吗?
这个问题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工厂,如果是甲级防火或一级防爆企业,员工宿舍是绝对不可以放煤气的。
如果是一般企业,在员工宿舍也要遵守安全防火的制度,员工宿舍也要遵守消防部门的各项预防火灾规定,严禁放煤气,严禁明火做饭,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工厂的宿舍可以对员工出租?
如果企业和员工在租房租赁合同中有条款规定房租费从工资中直接扣除那么可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企业存在违法。
员工宿舍床、工厂宿舍床、双层宿舍床的规格尺寸?
1、规格:W1980*D970*H1700mm;颜色为灰白色,特殊要求可协商。2、床架采用:立柱厚度1.0,40*40方管,或者采用38*38的方管,厚度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定制3、横杆:东莞市康胜家具生产批发各种款式铁床,学生架子床,采用25*25方管材料厚度0.7 .1.0 .1.2,1.5.厚度(东莞市康胜家具铁床厂)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定制
哪个工厂的员工宿舍有十六楼?
哪个工厂的员工宿舍有16楼?
我们公司的宿舍就是16楼,16楼是很好啊,因为员工住的多,所以基本上一致,16层全都是本公司的员工在住,因为公司员工比较多,所以说一场一栋楼都是宿舍我们每天都要上下班,三班倒,每天楼上都有人住睡觉,这个楼是非常好的,也很安静,也很卫生人员的素质也很高诶,白天有休息的就没大有动静
韩国工厂的员工宿舍环境怎么样?
每个工厂都不一样的,不过普遍的不错 有一室一卫半厨的公寓;也有的是上铺床,下铺橱子桌子,配卫生间和浴室;也有居民楼,例如6个人住三室一厅的;当然也有差的 一般都有地暖和独立卫浴,一个宿舍人不是特别多 总体比国内员工宿舍好些
关于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则应当由公司负责。否则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公司也可以与员工进行约定,免除此类情况下的责任。
天津一汽丰田泰达工厂的员工宿舍在哪?
八大街和北海路交口有个天滨公寓,住在那里。
公司有权力将刚辞职的员工驱逐宿舍吗?
1、员工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是不能继续留在公司的宿舍住宿,应该尽快安排搬离。如果员工拒绝,那么是属于非法侵占他们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2、依据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何规避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但是法律风险具有全局性,其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都是贯穿于企业日常运行的整个过程,并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绝不仅仅是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在应对各种法律风险时,不应该将眼光只片面地停留在企业财务人员身上,要积极调动企业上下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分析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预警体系,并切实保证各种措施的有效落实。
如何培训银行员工的《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推荐郭耀峰老师,郭耀峰,男,法学和会计学双学士,经济法硕士,现任教于某高校。长期从事银行业方面的法律教学、研究和培训,经验丰富,能从实践当中进行理论总结,在培训中深入浅出、举一反三、寓教于乐,侧重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客户经理法律知识、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合规业务法律知识、以及商业银行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等。
目前从教10年,已经培训、服务客户120多家。
核心课程:
【商业银行系列】
《商业银行合规操作及法律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商业银行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基础知识》;
【农信社、农商行、合行系列】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合规操作及法律风险防范》;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周 周 13989871931
立足行业、精耕专业!
微信&QQ:58588541
。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