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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制法律的最主要形式?

2023-12-06 08:07:41法律法规1

我国创制法律的最主要形式?

法律形式,也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一般来讲法律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如一般原则和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指有约束力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领导核心力量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一国两制”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还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立和体现。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规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为我国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法治保障。

简述我国的教育法律的基本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组成部分。在分则中,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等级、名称、授予条件和程序,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责八个部分。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部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将素质教育上升到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教育的均衡性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明确了教师职业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教师待遇有了具体和针对性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基本原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及保障条件,以及企业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目标、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形式、高等教育的层次、修业年限、招生方式、入学条件、学历与学位制度等,规定了高等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程序、以及校内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高等教育的经费与条件保障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为十章六十八条,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扶持,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列举我国法律的一种基本创制形式。?

我国创制法律的主要方式是国家认定或认可。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法律创制的特点: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简述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形式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

我国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六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即《教育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育经费法、成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学校设置法等。

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东魏的法律形式?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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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领域的概念,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我国民事法律主要表现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推定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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