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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会给患者哪些救助?

2023-12-06 07:49:09法律知识1

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中国的法律历经千年,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现代,源远流长,渐序完善。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这是我国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

在夏商时期,司法制度中神罚和天判占据了一定比例,但与此同时,部门法的数量渐渐增加,法律内容开始丰富,司法制度也在向前推进。周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对后世的治国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社会发生剧烈变革,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之发生变革。这一时期,实现了法律的成文化、公开化,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

同时,商鞅改法为律,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秦律》。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国诸侯分别实施变法,其中著名的变法行动就有李悝变法和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社会得以发展,经济得以繁荣,成文法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朝的统治者总结秦末动乱的根本原因,确立了“黄老无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这种“内法外儒”的法律制度,深刻的影响着汉朝及以后历代封建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形式逐渐规范,律典体例趋于完备,条文规定简约明晰,“官当”“八议”“准五服以治罪”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创立,不仅推进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唐朝历经290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至鼎盛时期,《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我国现存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也产生于该时期。

同时,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法制文明产生重要影响的中华法系。在宋朝,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我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明朝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颁布了《大明律》。

到了清朝,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法律制度集历代封建王朝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完备的顶峰,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制体系。

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思想文化教育的进一步腐朽,商业和市场的进一步压抑,吏治的进一步腐败,已昭示君主专制政治山穷水尽。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开始推进全面法制改革:吸收西方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改革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司法机构。迈出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关键一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掀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代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大,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基本格局。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会给患者哪些救助?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会给患者的,救助包括关于医疗纠纷的,医疗法律知识解答及咨询,如需要起诉过错方,可给予起诉人免费的法律援助。

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原则?

法律的作用,规范人们的言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

信托的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告诉大家什么是金融信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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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 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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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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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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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什么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代理具体分为: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2、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什么是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劳动法律知识及其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三种推定是什么?

一,法官直接判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一个中性词汇,它不必然体现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属性,从逻辑学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上行概念,它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和医疗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但不限于这些纠纷。我们应该把医疗纠纷视为一个集体名词,它只代表着一种责任不确定的争议状态,而真正体现法律意义的应该是其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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