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事后担保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事后担保的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担保的法律规定?
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同时第四百零一条明确了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八条。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必要条件。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况。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保险担保贷款法律规定?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作质押,从兴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它使保单持有人在续存保险合同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保单投保资金的流动性,具有良好的个人理财价值。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3、提供符合兴业银行要求的保单作质押;
4、其他兴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申请资料
1、《保单权利质押贷款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件原件、复印件(以第三人保单作质押,需提交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拟设定质押保单原件;
4、缴纳保费收据;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保单质押贷款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每笔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由保险公司确认的保单现金价值的90%,即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
2、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具有投资性质的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均不超过保单保险期限;
3、保单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贷款利率,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
四、贷款偿还方式
1、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保单质押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本息偿还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 兴业银行 认可的还款方式。
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起诉担保人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起诉担保人分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需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起诉。连带保证人可随时起诉。
工龄认定的最新法律规定?
一、工龄认定最新政策
连续工龄认定的规定归纳如下:一,在本单位做临时工又考(录)、聘用到本单位工作的工龄可认定为连续工龄。二,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辞职和辞退后,又考(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辞职和辞退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
下列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调动工作的劳动者,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企业派出学习进修的劳动者,学习进修的时间应连续计算;(3)企业停转产期间,劳动者在这一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4)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本企业的工龄;(6)转入企业工作前,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军龄,均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7)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公务员连续工龄认定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连续工龄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四、工龄的确认条件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担保人追偿利息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自认的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互保的法律规定?
第一、A与C成互保,即类似于爸爸向银行借钱,儿子作担保,儿子向银行借钱,爸爸给做担保。所以,A与C之间不构成反担保。
第二、从已发生的众多案例,如江浙一带互保圈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知,互保容易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诱使企业盲目担保、过度融资,企业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但因C为A控股子公司,A作为C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可以较好的掌握C出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因此对A公司而言,与C间的互保的风险是可控的,但仍需保持警惕。
第三,对于银行来说,互保产生的潜在风险是巨大的。例如,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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