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事后担保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事后担保的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担保的法律规定?
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同时第四百零一条明确了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八条。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必要条件。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况。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保险担保贷款法律规定?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作质押,从兴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它使保单持有人在续存保险合同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保单投保资金的流动性,具有良好的个人理财价值。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3、提供符合兴业银行要求的保单作质押;
4、其他兴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申请资料
1、《保单权利质押贷款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件原件、复印件(以第三人保单作质押,需提交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拟设定质押保单原件;
4、缴纳保费收据;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保单质押贷款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每笔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由保险公司确认的保单现金价值的90%,即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
2、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具有投资性质的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均不超过保单保险期限;
3、保单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贷款利率,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
四、贷款偿还方式
1、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保单质押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本息偿还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 兴业银行 认可的还款方式。
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起诉担保人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起诉担保人分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需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起诉。连带保证人可随时起诉。
担保人追偿利息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院关于中介合同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单
中介公司面临“跳单”的被动局面,与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单条款的设计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居间报酬包括信息费和服务费。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务的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户为寻找房源付出劳苦,节约了时间,为此客户理应支付中介信息费。但是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应当允许客户有所选择,也就是说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对此中介公司无权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确认单中,并未将中介费用清晰地划分为提供信息费和后续促成成交服务费,而是笼统的把上述两种费用绑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法院会认为中介公司无理剥夺了客户完成后续交易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用法院无法支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信息费法院也无法支持。这就是中介公司“跳单”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中介公司务必在看房确认单的条款设计中,明确的将居间服务费中的信息费单独列出。因此,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确认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2、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则不交中介费;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费。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约定的明确、具体。信息费的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客户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续服务的,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另行给付后续服务费。 看房确认单条款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计算方法,这样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主张给付信息费,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湖南高院关于征收补偿的意见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第16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正确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应坚持依法纠错原则、保护合法权益与监督依法行政并重原则、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及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原则。
1.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有再审事由的再审申请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2.人民法院应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监督依法行政并重原则。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实体权益,又促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人民法院应以征收、补偿、安置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目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原则,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征收、补偿、安置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再审请求,着重审查该案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
5.征地公告本身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但征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6.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进行强制拆除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再审申请人以行政机关扩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为由,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7.原审驳回公租房、经租房、廉租房等承租人起诉或不予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主体具有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等情形,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8.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等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对其抵押权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且房屋所有人明确拒绝起诉的,抵押权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9.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原审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行政机关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三、再审申请人主张征收补偿、赔偿价款明显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对相应补偿、赔偿依据进行审查。
10.对于被征收房屋性质的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以房产登记证件载明的信息为依据。但房产登记证件载明的用途与被征收人主张不一致,且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已按法定程序改变被征收房屋性质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对原审认定的补偿依据进行审查。
11.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审驳回被征收人诉讼请求,被征收人申请再审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补偿总价款明显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同地段、同一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12.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导致涉案房屋灭失且无法重新评估的案件,因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方式与程序及时处理被拆迁人对补偿数额的异议,致使纠纷未解决,且房屋价格已上涨,原审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按照房屋赔偿时价格确定赔偿数额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四、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除对补偿、赔偿依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结合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对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1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符合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和妥善处置义务,造成违法建筑内合法物品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原审未支持其请求错误,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1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再审申请人主张征收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人民法院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审查,不得以是否用于商业开发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五、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以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为主,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其他审查方式。
15.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1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再审。
17.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原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8.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七、上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提审与指令再审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9.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裁定再审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20.虽然符合本规定第19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4)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5)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2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听取上级人民法院意见。
22.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的调解力度。
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恢复计算审查期限。
八、附则
23.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再审申请行政案件。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本规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最高院关于危房拆除的规定?
危房要拆迁,必须要经鉴定是属于危房后,才可以进行拆迁。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危房拆迁的赔偿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就是产业置换,货币补偿的话,就是说按照房屋的区位,面积,人口,等等来决定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额。产业之环就是赔偿另外的房屋赔偿相同价值或者相应的价值的房屋。
二、危房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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