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罪辩护如何减轻处罚?
法律有罪辩护如何减轻处罚?
具体要看情况,如果证据非常充足,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认错态度好,是有可能减轻处罚的,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做无罪辩护。我觉得这个和道德不冲突。如果当事人真的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会让他受到惩罚的,我们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此过程中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不被司法机关侵害(这一点有时候很难做到,所以为什么之前才有那么多冤假错案)。
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出庭辩护吗?
当然可以,法律援助中心是指派律师为当事人进行指定辩护的,在刑事诉讼领域享有跟自行聘请的律师一样的权利。
刑事简易程序辩护词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如实供诉,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认罪悔罪,初犯
法律工作者可以出庭辩护吗?
不可以。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各国都会存在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
故意杀人罪
,辩护故意伤害罪。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调整或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社会性程序之一种。法律对于程序的调整,“固然是因为法律对于结果的重视,即法律要保证结果的实现就必须保证相应的程序,但同时也是因为程序具有着社会关系的一面,即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社会性程序中,哪些程序需要由法律调整而成为法律程序,哪些程序不必由法律调整而作为事实程序,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政策考量。
一般来说,立法者会考虑到如下因素: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立法者对调整这种关系是否关切。 立法者总是把体现着重要社会关系的社会性程序上升为法律程序。历史上,由于平权型程序尊重主体的意愿,符合人性的要求,故而相对稳定,法律调整的变化不大;而权力型程序因涉及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反映了上层建筑的结构,因而权力型程序体现的社会关系,在任何社会都是至为重要的。
尤其在统治者自上而下进行变革的时代,为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有眼光的统治者一般都要突出程序的合理性,采用自近代以来发生过质变的权力型程序。这样,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模式的权力型程序在范围上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已经渗透到国家权力所及的各个领域,如法律制订的程序(即立法程序)、选举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等。
什么属于程序法律?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
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如果走法律程序是指普通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一般六个月,简易程序则为三个月,二审审限一般三个月,但因案件数量大很可能导致法院审理案件超出正常审限。
案件受理费主要取决于诉讼请求,律师费则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古代法律救济程序?
古代中国有着丰富的福利、救济制度和惯例,这些制度和惯例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看来,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或行政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为民父母行政"。在社会福利方面所体现的国家与百姓的关系或官民关系,就典型地体现了"为民父母行政"的特征。因此,有必要特别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惯例,以期进一步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本质和精神。
中国古代的福利救济制度及惯例,一般说来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天灾人祸之后的特殊时间对百姓进行救济,即今日所说的救灾减害方面的制度与行政;另一方面是平常时期对人民中鳏寡孤独、老病残疾等成员进行福利救助,包括开办养济院收养老人、收养和救助孤儿、开办药局助民疗疾,设广惠仓等专项福利粮储,遣使发放救济物品和慰问贫弱孤寡等等。在本文里我只想探讨后一方面的制度惯例及行政活动。关于前一方面即"备荒赈灾"方面的制度和行政以后再专文讨论。
一、先秦时代的福利救济制度
《周礼·地官司徒》中的"保息"政策,可能是中国最早的社会福利政策。"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条政策,前两条是关于国家扶助人民养老长幼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救济鳏寡孤独的(此四者谓之"穷"),第四条是关于国家扶贫济困的,第五条是关于国家宽惠残疾人的(免减力役),第六条是关于国家对富民不苛取(不专取其力其财)。这六条,除最后一条外,全部是平常时期经常性的社会福利救济事务,是国家福利救济行政的主要方面,至今犹然。另外,《周礼》还有"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熺阨(困乏不给者),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的制度,据说当时曾设"遗人"一官专掌这种社会福利储蓄的保管及发放事宜。
《礼记》的记载也可能间接反映了周代福利行政之制度或惯例。关于社会福利型养老之制,周代似乎非常周密。在生活方面,"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在力役和侍养方面,"五十不从力政(征),六十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这就是说,政府颁给粮、肉、布帛以助人养老,免征其子孙力役以便侍养老人。关于孤寡废疾者的济养,周代也有规定,《礼记》谓"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征","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