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条件?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不予立案的条件?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区别就是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在受理在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不予处罚与不予立案区别?
不予处罚指的是不会给予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一般被判为无罪的情况或者是胜诉的情况。相当于是没有任何处罚。而不予立案指的是刑事案件,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者经查实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是你所报的这个案件不成立。不予处罚的对象指的是行为人,而不予立案指的是行为事件。
受案后多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是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种要求合理合法,且有严格的法规依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其次,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两种渠道进行。
渠道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继续向更高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核。
法律依据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如何重启不予立案的案件?
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向检查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不予调查处理与不予立案的区别?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调查处理之后立即给出。
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什么叫经查不予立案?
第一,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第二,对于侦查过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有犯罪情节的,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除此以外还有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等特殊情形。
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那么被告将会面临的是刑事处罚,这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都会留案底,案底对今后的生活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影响。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刑事案件有着立案的标准,自然也会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实践当中对于刑事案件,有着哪些不予立案的条件呢?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就很清晰了,现总结如下:
第一,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
何为没有犯罪事实呢?比如,行为人欲危害社会的行为却并没有发生的;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的程度的,其实质上就是没有触犯法律。还有一种情况也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在法治社会,都讲求证据,经侦查,有犯罪的事实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也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存在的,但俗话说“纸包不住火”,有犯罪事实,一时没有证据的,不代表永远也不会有证据,既然事实已经存在了,肯定会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立案定罪只是时间问题。
第二,对于侦查过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有犯罪情节的,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举个例子,甲打了乙,乙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的,但经鉴定乙只是轻微伤,依照刑法的规定,甲是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自然不会立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的。虽然有时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但是却有其他法律来处罚,如例子中的甲,就需要赔偿乙的损失,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当然,实际情况中,刑事案件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也是不予立案的,即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规定,如《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等。
不予立案属于无罪吗?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家暴不予立案?
对于家庭暴力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派出所不予立案是合理的,公安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立案不等于对家庭暴力可以不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派出所应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派出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有关单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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