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制定关于婚后出轨的法律?
一、为何不制定关于婚后出轨的法律?
有法律,婚姻法规定婚后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有过错的一方要少分财产。
在台湾婚后可以判刑,但一般没有执行过
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没办法来调整这方面事,如果一方出轨就判刑那么这样做对另一方来说究竟有利还是不利?
法律惩罚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一种社会关系,但你怎么通过惩罚出轨去保护婚姻关系?立法技术根本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如果夫妻是一体的,惩罚有过错的一方(不论是科以罚金还是剥夺自由)必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果夫妻不是一体的,离婚就好了,何必还要为保护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惩罚别人。
其实如果你看开些,爱情本质上来讲只是人类的一种自我强迫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婚姻其实是一个社会契约关系,只是一种社会的需求,一旦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家庭是必然解体的,就像他的出现一样。
你所谓的下一代,我只能说这个社会代坏小孩的不是单亲家庭,而是单亲的这一方。
如果父母是个好的教育者的话,不论单亲与否小孩都能教好的(孔夫子就是单亲家庭长大的,他的儿子也是单亲家庭长大的)。
二、法律该不该制裁婚外情
婚外情现在没有法律上的罪名,但可以再离婚中适用过错性惩罚条款,法院会对婚外情的一方,在孩子抚养权、财产划分、赡养和抚育费用上做出惩罚性判决! 关键对婚外情的证据要收集和保留,这是在日后的保障!
三、婚外情的女人受到法律保护吗
那要看哪方面,如果是离婚的时候,男人拿出了女人出轨的证据,那么女人作为过错方,可能会丧失部分财产分割利益甚至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是家庭暴力,毁谤,甚至禁锢,人身伤害,那女人作为一个基本的人,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四、感情外的婚外情是合法的吗?
写下这个标题并非哗众取宠,来吸引你的眼球。
确实,有许多人问过我的这个问题。因为有不少人知道我学习和研究法律,希望能从我这里得到法律支持。
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婚外情合法。
也许出乎很多人的意外。
是啊,被传统声讨的婚外情怎么会是合法的呢?
我的回答是:你问的是婚外情,不是婚外性。所以是合法的。法律只调整行为,而不调整思想。
我总是告诉学生,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所谓情,根据新华字典上的解释,是感情,情绪,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各种心理状态。既然感情只是一种心理活动,从某种意义上只属于主观范畴,而法律是调整客观的行为的,主观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客观的行为,而只有这种行为威胁到婚姻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时,才受法律的制约,单纯的婚外的感情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也就无所谓非法和合法的问题。所以,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也许有人这样说: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忠实,而忠实,也是一种情感。
说得对,婚姻法第四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适用原则性规定的确实罕见,一般应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与之对照。而与之相应的条文中,也多是以具体的行为来解释,而难以只凭感情的出轨来定案的。
所谓的婚外情,往往会和婚外性联系在一起。
所以,正确的问题应该是这样问:婚外性合法吗?
性,确实是一种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值得探讨。
我们知道,婚内的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和实质内容。婚内没有性行为的,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作为一方提起离婚的条件,可见,性是生活中尤其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除非圣贤或有其他的寄托,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是难以维系的。
婚外的性是否一定就是非法的呢?
法律的界限,在于制裁那些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带来侵害的主体。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法律一般是不调整的。婚外性行为因为侵害到夫妻关系的稳定,具有违法性。因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的不稳定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法律对婚外性行为持不赞同的态度,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准予离婚;不仅如此,这两种情形下过错方还应给无过错方一定的赔偿。但仅限于夫妻关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并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因此,婚外性的违法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的一方的性行为,对于不处在婚姻关系中的所谓的“第三者”的性行为并无约束。
另外,要证明非法的婚外性行为在现实中比较困难。无论是当作刑事案件来立案还是民事案件来立案,无论是检察机关作为起诉的主体还是一般公民的离婚诉讼,举证都是个很困难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在现实中有大量的婚外性行为存在,而并没有被法律追求的根本原因。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一直这样认为。
有些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却被纳入法律来调整,因此会出现执法上的困难。
单纯的婚外情,如果不涉及性,和柏拉图的爱情差不多,我认为是高尚的,但很少见。
哪里还有仅仅谈感情的爱情呢?受法律保护的有性行为支持的爱情尚不长久,还会有没有性的纯美的爱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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