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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2023-12-05 02:45:51法律法规1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用益物权的特征不包括: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独立性、占有性、客体为不动产

准用益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准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准用益物权从权利的取得角度来看,系对他人之物的一种使用和收益,因此可以归于用益物权范畴。但是,准用益物权其实并不完全等同于用益物权,它不是私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不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而是抽象的所有权人与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安排。而且,准用益物权的公权色彩比较强烈,与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甚至刑法密切相关,因此,准用益物权难以与用益物权进行同样的立法,不能完全按照用益物权的思路来设计准用益物权,对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其实正是由于准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物权法将其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同时鉴于准用益物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不宜将其完全纳入用益物权的具体规定之中,否则会出现许多例外的规定,势必造成物权法体系的混乱。故为了规范这一类自然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理性的选择自然就只能是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对其作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技术上的处理,确认其具有物权,更详细地说确认用益物权的性质。

用益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你好,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1、含义不同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没有限制条件。 而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范围不同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具体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属于物权的一部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范围小于物权。

3、分类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等。 用益物权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包括哪些?

在对用益物权性质的认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学者用他物权的性质来阐述用益物权的性质;也有的学者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分析用益物权的性质。我们认为,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第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第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就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而设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侧重于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价值或曰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又称为使用价值权,而担保物权又称为价值权。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权的种类不同而存在着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和永佃权都是以土地为用益物的权利,但两者的用益范围和程度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地上权以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为用益范围,而永佃权则以在土地上耕作或牧畜为用益范围。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在用益物权独立性问题上,地役权似有例外。通说认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似乎与担保物权相同,其实不然。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存在明显的差别。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分离而存在,不得保留地役权而处分需役地所有权。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在: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一同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可见,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是为保证需役地人的用益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非为保证某一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所谓占有性是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如此,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支配形态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的实体,即对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它必然以物的实体上的有形支配,即实体占有为必要。用益物必须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支配,否则,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目的就无法实现。例如,若不转移土地,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进行耕作;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以无形支配为满足。在担保物权中,质权和留置权以标的物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为必要,但这种支配并不是用益性的。在质权和留置权中,都有权利人非经物之所有人的同意,不得使用收益物或留置物的规定。否则,权利人应负民事责任。

他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所以,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他物权是不享有物的所有权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与担保物权相比,主要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还会获取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存在。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的区别如下:

定义不同: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取得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利。

对象不同:用益物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而担保物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

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是使用、收益或处分,而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是优先受偿权利。

形式不同:用益物权可以是设立在动产或不动产上的,可以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担保物权则一般是设立在不动产或动产上的,例如抵押权或质权。

总的来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对象、权利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使用哪种物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质权用益物权区别?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口诀?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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