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代理具体分为: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2、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自我代理法律后果?
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最后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效果承担责任。代理的效果是,行为人是代理人,但是最后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行为人和责任人不相同(这是代理最基本的法律后果)
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什么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逆向劳务派遣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单位不购买社保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而通过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摇身一变变成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需要为派遣者购买社保,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公司购买。而往往派遣公司由于只是名义的用人单位,其不会为这些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派遣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逆向派遣单位逃避了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3、发生工伤时单位不报销
由于是劳务派遣,派遣者发生工伤的时候,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工伤负责赔偿。逆向派遣单位利用这一点将责任撇清,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可以袖手旁观,而让劳动者按法律规定找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
4、逆向劳务派遣无效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时间上,受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
而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往往是先被用人单位招聘,再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被派遣公司派遣到本单位工作,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以无效处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失去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地位,即不再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利。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商标,而商标持有人不能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商标权益。此外,商标持有人还可能面临罚款、赔偿和损失声誉等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其法律后果都由代理人行为人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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