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有哪些?
京东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有以下几点:
1、经营风险比较大。
2、经营业绩与企业管理者个人素质相关,大量私募投资的失败都是由于管理者水平和能力的不足。
3、退出风险是私募股权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通常需要经历三年甚至五年的投资周期。
4、因此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必须要对投资人的资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行把关,高利润往往伴随着同样的高风险,对投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后,结合自身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后,再考虑参与投资。
风险投资怎么分配股权?
一般而言,技术(包括管理技能)最多只能占30%干股,另外项目又属于你个人的,这块也最多只能占30%干股,所以你一分钱不拿可以占到60%干股。其余人出资只能按照比例分配剩余的40%干股。
理论上是这样,但现实是,一可能你的合伙人根本不了解技术和项目参股的比例,二是就算是懂一些,也不可能让你每项都占到最多的30%干股。
而且人都希望利益最大化,你认为你有项目和管理,但他们会认为他们出全额资金,你一份没拿,各自都会认为“我”才是关键。
尤其是跟朋友,这个更难搞,当然你可以找天使基金,不过那个可能会被骗项目,也可能会得不到太多的股份,天使基金本身也是靠压榨创业人来盈利的。
最好的方式是,你搜集好资料,开诚公布地和投资人谈一下,看技术和项目他们能最多让你分别占多少干股。
当然如果对方实在达不到你的要求,反正项目和管理都是你在做,可以先签三年合作协议,等你有资本了,以后可以一个人重头再来,毕竟钱好找,项目和经验难找,主动权最终还是在你这边。这样可以么?追问:现在有人愿意投资300万元,但就是嫌30%太少,他要求占60%股份, 或者让我同比例注资。但我咨询过律师,他这个要求都不合理。
股权投资风险管理流程是什么?
流程: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定?
1.按投资风险形成的原因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2.按投资风险的性质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例如基金合同、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规则等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私募投资基金的合规性会受到质疑。
法律风险:私募投资基金涉及到投资决策、合伙人身份确认、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或合同条款不合规,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
监管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证券监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等。如果这些监管机构发生了变化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环境也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
法律风险: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和交易结构设计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股票交易的合规性、期货交易的合规性等。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
税务风险:私募投资基金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例如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法等。如果合伙人存在逃税或者不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税务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风险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合伙人协议等相关条款来确定。在选择私募投资基金时,建议选择合法合规的机构,并进行充分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评估。
投资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必然会向特定领域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也伴随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公司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投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项目未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立项、论证、测试、审查通过;3)项目资金链出现问题;4)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产权、合同、侵权纠纷等。
股权转让需要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吗?
需要。股权转让有义务告知股权转让接收人的股权实际情况,是为了保护股权转让接收者权益,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夫妻持有公司股权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主要以协商为主,既然是协商,那么只要不违反法律约束不妨碍第三方合法利益,都可以,包括支付的形式,期限等。
如果您简述,男方100%控股的公司,女方想要股权,如果男方同意,是可以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予以体现的,但需要女方考量的是,如果股权现金价值,是要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才能予以兑现的,不选择现金支付而是选择股权这种有风险,且不容易变现的形式(尤其是在女方不懂经营或无法实际参与状况下,企业的实际运作状况,真的很难控制)
言归正传,针对您提出的夫妻在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下如何操作: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认缴期内转让全部股权的法律风险?
认缴期内转让全部股权违反了《证券法》,会受到法律制裁。
股权转让溢价转移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您好, 1. 卖方的税务风险 1)卖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同时,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三)安排实现的方式;(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的税收结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显示股权以平价转让,或虽有一定溢价但转让价格仍较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规定对此进行反避税调查,如卖方无法证明其股权转让定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构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合理调整卖方的所得税应纳税金额,卖方仍面临补交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2)卖方为个人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明显偏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卖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卖方同样面临补交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2. 项目公司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如前文所述,通过虚高EPC合同总造价可降低项目公司的实际税负,因此买方愿意配合卖方进行相应安排。但需注意的是,如前文“卖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部分所述,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安排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因此,项目公司通过虚高工程造价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做法,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3. 买方无法控制付款节奏,难以确保交易安全 如前文所述,由于EPC合同价款的支付安排与卖方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并不直接相关,在承包方按EPC合同正常履约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根据EPC合同按期向承包方支付各期工程款,因此卖方往往能在未履行股权转让方主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前期支付的EPC工程款套取项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法通过控制交易对价支付节奏来促使卖方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方义务,对买方的交易安全存在较大不利影响。4. 如发生卖方违约,买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难以获得充分赔偿 买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实质目的是通过获得项目公司股权而持有电站资产并享有运营电站所带来的收益,卖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其向买方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即相当于向买方出售了核心的电站资产,卖方作为出售方的权利与义务均体现在出售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正常情况下,在交易过程或交易完成后发生卖方违约的(如卖方陈述与保证事项与事实情况有重大偏差,或未履行约定义务等),买方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鉴于买卖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与实际交易价值相差巨大,即使要求卖方返回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也无法弥补因为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5. 交易安排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条规定,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如工程合同金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造成本高,EPC合同价格一般都达到了应当招标的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负责人均可能受到处分、罚款;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如该等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而通过调高EPC合同价格转移股权转让溢价款的安排,需要EPC承包方的配合,因此项目公司需要在确定中标人前就与EPC承包方进行磋商,并与该特定承包人就溢价款的数额、转移方式等问题进行确认。该等行为涉嫌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中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以及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规定,EPC承包方、项目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还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