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2023-12-04 09:09:44法律知识1

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用工单位的责任?

员工擅自离岗并非工作过程中,也非上下班途中,那么并不属于工伤事故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哪些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不买保险,用工单位有责任吗?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公司应为其所派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派遣的劳动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用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管,导致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用工单位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避免风险,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前,应了解其资质、保险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同时,用工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购买相关保险。

法律规定的补充责任?

1、补偿责任,即本身不负有赔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

2、补充责任,是指本身即具有赔偿责任,只是有在先的责任人,可暂时不负担赔偿责任。如在先的责任人无法履行,则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不给交公积金用工单位有责任吗?

劳务派遣工是不给交公积金的!单位吧是没有责任的,要想交的话,只有努力的转为正式的合同制就可以了!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法人独立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人独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单位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1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