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同为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亲兄弟同为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为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兄弟或者兄妹可以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只享受分红的股东承不承担法律风险?
能够分红的人是股东,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原理,投资人是要承担风险的,亏损的损失当然要承担
做别人公司的股东有风险吗?
做股东是有风险的,因为需要投资就要面临投资风险,同时还有承担责任
公司第二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仍然要面对以下四大法律风险:
一、公司成立出资小股东有份,公司盈利分红没门。
一般情况之下,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中,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之后,就不会在有限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对公司的盈利亏损难以了解。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小股东(包括其他任何人)都难以从正式的财务报表上看出端倪。
而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常常不仅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实际负责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不仅要承担自己投资的风险,而且还要负担管理公司的日夜操劳。公司盈利壮大的过程,就是大股东呕心沥血的结果。所以,大股东往往在盈利之后在情感上不愿意将公司红利分给“不劳而获”的小股东。
正是上述两个原因,导致小股东在客观上不可能了解到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而且在大股东的内心深处也不愿意分红。
二、公司就是大股东的“提款机”,小股东无计可施。
有限公司的规模往往不大,大股东通常自己负责业务,并且指派其亲信负责财务。大股东通过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绝对控制,就有可能任意支配公司的盈利。这些在财务报上看不到的公司盈利,因为小股东的存在,大股东根本不会以公司红利的方式分配给自己。也不会以高薪的形式分配自己,因为高额个人所得税的缘故。
大股东会操作财务人员以各种财务手段,将公司的盈利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分配给自己。可以是大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或者是大股东把个人资金长期高息借给公司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小股东对此能够有什么办法吗?
几乎没有!
三、大股东虚假抽逃出资,小股东也要连带赔偿。
有限公司由于股东构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即股东们之所以能够相互合作出资成立公司,就是因为股东们之间相互认识相互信任,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有限公司成立的基础之一!但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人合性的特性,导致与公司原股东没有人身信任关系的第三人,不愿意或者没有办法以受让股份或出资的方式加入有限公司,成为新的股东。
以上原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变化很小。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般也是公司解散时的股东。
而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比比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不仅要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要对大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小股东不但分红没门,还要承担大股东的债务!
真是现代版的窦娥!
四、大股东违法公司清算,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司也是一样,有成立就有解散!公司运营状况不好会解散,公司连年盈利同样也会解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大家请看清楚,是全体股东。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包括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大股东,也包括仅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就对公司“无所作为”的小股东。小股东不因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而免除清算的义务。
做风险评价的法律依据?
你好,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安全生产法》中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确保作业场所、设备、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3.《安全生产法》中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实行管理措施,采取技术、管理和物理等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劳动安全卫生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危险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5.《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过程、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价,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
6.《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在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决策依据,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频繁变更的风险?
股东频繁变更表明股东对企业发展前景不看好,从而纷纷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寻其他投资,出现这种情况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如不及时扭转局面,会影响企业的社会观感,当社会普遍不看好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将寸步难行,难以为继。
企业只有产销两旺,有较强获利能力,才能稳定股东。
工厂股东承担的风险?
: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提醒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入股朋友公司做股东有风险吗?
入股任何公司都是有风险的抱括你朋友的公司。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为方式灵活、投资回报率高等特点为众多投资机构和个人所青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归结起来,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二类,即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一、民事类法律风险民事法律方面,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和转让程序瑕疵。
(一)转让方的股权瑕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构筑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包括转让方违反出资义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股权重复转让三种情形。
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
1、违反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到位。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登记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以及,伪造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委托第三人代垫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实质是并未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又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情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以及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能证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及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均应当认定出资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法律对该股权不予保护。
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基于公司公示及对登记记载事项的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仍然会落入名义股东的陷阱。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3、股权重复转让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转让协议,即时支付转让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受让方可能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1、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不能支付转让对价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不能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构成合同之债违约。
造成受让方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让方没有完全的转让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深入的沟通,没有对受让方的信用及实力进行事前调查,没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等。(三)转让程序瑕疵《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程序瑕疵主要出现在股东对外转让之中,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让双方之前签署并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程序性的法律风险大多是因转让双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数转让方利用程序瑕疵恶意占用受让方资金,这需要受让方更加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受让。二、刑事类法律风险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主要指转让方)的刑事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涉及转让行为的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盛行,在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损失惨重。以股权转让为诱饵,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形式: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涉及该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转让公司利用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之方式,达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三、风险防范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也要遵循《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的谋略。(一)知己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有什么样的能力实现目标。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让的是怎样的股权?并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实现股权的受让,不会因为支付能力而出现违约的情况。(二)知彼所谓知彼,主要的应包括对转让公司、转让股东的全面了解。对转让公司和转让股东的调查,应以专业风控律师为主。目前,国内已有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相当的技巧。在股权转让前期调查阶段,基于对转让股东及公司的尽职调查,风控律师可以了解转让公司的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合同管理、财务、税收、知识产权、项目投资、融资、劳动人事、重大诉讼等方面以及转让股东的个人信用、过往经历、学识、品行、转让原因等,并据此对转让的法律风险以进行分析、评估、预警、报告。因此,律师在转让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中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风控律师可以参与转让方案策划、全程谈判、合同起草、工商变更登记等非诉讼业务,避免因为合同管理而出现二次风险。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