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
(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
(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
答,法律严格制止恶意收购行为,打击和制裁侵权人,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恶意收购的目的不在于收购本身,而是通过收购手段牟取暴利,扰乱交易市场。恶意收购属于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真实性合法,不能隐瞒真实情况,不能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购小水电站有前途吗?
有。 只要你有资金同时考察清楚。 小水电可上区域网获得部分收入。当然关健是考察清楚价格丶已使用年限丶总用年限,发电量几何。了解清楚尚可用多少年及盈利情况等才可收购。
因此所有情况都搞清并收购后迅速投入整修并极时与有关供电部门联系上网事宜,此时方以走上正途前途才光明。
水电站收购一般怎么算?
一般要根据买方承受力、工程实际效益、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自动化程度、地理位置、售电价格、周边环境,还有政治环境政策环境,等等等等。
一般按¥2000~15000元/干瓦与电站装机容量计算收购价。
关于水电站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国企收购私企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若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2、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计划一般须经过其上级公司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废品收购站选址法律规定?
下面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限期迁出。
(一)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1.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
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
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建水电站需要办哪些法律手续才合法?
首先需要环境评估,环评在所有的手续之前。其次就是办理各种证,施工许可之类的。水电站的项目一般比较大,可能需要省级发改委或者是国家发改委批准才能够进行的。
私自收购废紫铜应追究那些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铜是国家战略物资受国家控制,不能随便买卖,也不能随便出口,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才能买卖废铜,如果具有资格,还要看废铜的来路,如果知道是犯罪所得会受到刑事处罚,不知情一般就是配合调查,不过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治安拘留罚款。
云南小水电站将来会让电网公司收购吗?
小水电上网电价比较低,比火电低,电力公司法人收购可以赚价差。
如果私人收购,大概5年左右能够收回投资,是一项比较稳定的低回报率的项目。
好处就是:绿色产业投资,有长期稳定的,超过银行利息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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