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权利的分类?
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权利的分类?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
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法律的权利在于?
法律权利即法律规定的自由,其特点在于:
1.法定性:法律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或保护的那部分权利。法律权利的受保护力度更大,普通权利受到侵害,一般而言,法院不会介入。
2.自主性和利益性:法律权利具有自主性,权利人可以放弃。(不能强迫)
3.关联性:权利与义务相关联。权利的行使离不开义务人的保障,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特定人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不影响他人)
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结构
法律权利结构,是指法律权利内部要素的构成。法律权利包括三个要素:(1)积极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3)要求保护权,即在义务人违法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保护权利的可能性。在三个要素中,积极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自由、独立性和积极性,是法律权利的核心,请求权和要求保护权是对这一核心的保证。
正文
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权利的法律属性?
(一) 法律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
法律权力的形成是一个重要节点,这个过程赋予法律权力以重要属性。哈特认为,要了解“最高立法者的权力,那么,规则概念而不是命令概念,就是需要的”。
笔者认为,法律权力之所以是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权力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来自于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权力的规定。所谓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环境下人们行为的尺度或标准。
(二)法律权力受到法律监督的制约
一般地说,法律监督也是限制和制约法律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具体地说,法律监督的存在也意味着“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
关于法律监督,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而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授予和行使权力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它们的一举一动对于整个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可是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并认为法治监督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制定法律的权利?
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为宪法制定权,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
人民制定宪法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部新的宪法的制定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
法律权利的特征种类?
法律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④法律权利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宗教信仰自由;
③人身自由;
③受教育权等。
消费者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苏盐城大丰市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结束后,在门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顾客遂将超市告上法庭。陈某在市里一超市购物结束后,在走出店门一米处时脚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后未能行走,三分钟后,陈某试图离开再次在原处滑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诊疗14天。出院后陈某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否属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控制的范围以及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各执一词。被告超市认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经营场所外,不属于经营管理范畴,且超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沟通,邀请消协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多次调解,均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后法院通过调取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陈某在超市门口滑倒受伤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告受伤的地点系消费者通往被告超市购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店门外一米处系被告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的实质性利用区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经营超市时已明确约定门前“三包”义务,原告滑倒受伤地点系被告超市门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该地点应视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原告因脚踩香蕉皮滑倒后,被告超市管理人员或保安未能及时出现救助,说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原告滑倒受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形成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点?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延展阐述」
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有如下五个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不过,利益只能用来说明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诉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当然,主张也只是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资格提出主张或要求。
第四个要素是权能,包括权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或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能成立。权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道德权利;由法律来赋予权利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这两种权威和与之相适应的两种权利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有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行使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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