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购与政府采购区别
政府回购与政府采购区别
政府回购与政府采购的区别主要在于定义和购买的物资形式不同,分别是:
一、定义
1、政府回购:指政府在向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或给予批准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设施;
2、政府采购:指政府因日常的政务活动或公共服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档运樱。
二、物资形式
1、政府回购:一般回购的物资形式有国有土地、房地产或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等;
2、政府采购:采购形式根据需要有多种物资,常见的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的范围: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悄咐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行丛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政府行为)
政府3p项目是什么意思
政府3p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政府3p项目基本特征
政府与企业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监督,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广泛采取民营化方式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及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政府3p项目模式核心
随着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由公司化的投资主体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从而保证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进而保证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3p项目应用范围
PPP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领域主要有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及社会公共服液正悔务等。
公共交通项目:包括机场、港口、桥梁、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公共设施项目: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闹正处理等,这些项目一般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价格强性小、政府监管严等特点。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学校、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
四、政府3p项目意义
从政府角度看,通过动员社会资本参与,不仅可以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借助推进PPP模式的契机,还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从社会角度看,通过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并通过建立激励相容的约束机制,把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公众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一步结合起来,充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五、PPP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PPP模式在不同项目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模式。
一是BOT模式。BOT (投资建设—租赁经营—转让)即社会投资方先与政府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社会资本方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租赁期内经营该设施,通过向用户收费而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合同结束后将该设施交还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25—3O年。
二是TOT模式。TOT (购买—经营—移交)即社会资本方购买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在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拥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合同结束后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8—15年。
三是BT模式。BT (投资建设—移交)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好的价格交给政府方,即政府回购。
四是BT0模式。BT0 (投资建设—移交—委托经营)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的价格交给政府方。政府方再将该设施以一定的费清锋用回租给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经营该设施,一般期限为20—25年。
PPP模式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狭义PPP模式(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DBO(设计建设—建设—委托运营),设计—采购—施工,股权转让,委托运营,代建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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