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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怎样执行诉讼中保全?

2023-12-03 17:27:20法律知识1

民事执行中,怎样执行诉讼中保全?

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否发动执行程序,用何种方式发动?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笔者在此作一浅近的探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直接支付该提存款给某乙,而应该先由某乙申请执行方可给付。

因为该笔债款是经法院财产保全并提存的,不能视为当事人(被告)自动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已经提存该笔债款,应由审判庭直接将提存之款按判决数额给付某乙,不必发动执行程序。

因为某甲对提存之款已失去支配权(但交付前所有权还是某甲的),不管他同意不同意,生效判决总是要执行的,也就是说,那笔提存之款反正是要给付某乙的。

因此,法院直接给付可视为某甲自动履行(只不过是通过法院而已),故本案不应申请执行。

反之,如申请执行,某甲就需承担执行费。

而某甲就会以“我又没有拒绝履行,钱在你们法院”为由而拒绝承担执行费。

因此,由审判庭直接给付,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效率、经济原则。

第三种意见是,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为对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失去基础,而且还会带来执行费负担的难题。

第二种意见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法院直接付款某乙,并不等于某甲自动履行,何况这也不一定符合某甲的心意,他有不愿意或半愿意半不愿意的一面。

既然非自动履行,就应启动执行程序。

另外,法院直接付款给某乙,有审执不分之嫌。

如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则可避免第一、二种意见中的诸多弊端。

因此,本案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较为妥当。

尽管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移送执行案件范围,但可以通过修改该司法解释条文解决此矛盾——把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列入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财产保全范围内的这部分标的款方可移送执行,在保全范围外的仍须申请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ktv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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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实体的法律关系。

新实体法说认为,应当由请求权的理论来界定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

不同的理论学说基本都能覆盖大多数一般情况,学说间的区别和优劣要在特殊情形中体现。诉讼标的的学说也是如此。在民事诉讼的实践当中,诉讼标的主要用于应对“一事不再理”和诉的合并问题。比如“一事不再理”问题,如果当事人间存在加害给付,那么原告既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就实体的法律关系而言,违约和侵权是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从旧实体法学说而言,获得违约责任的原告再提出侵权责任,法院难以适用“一事不再理”。但是,从新实体法学说而言,实体上的请求权竞合会影响到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也形成了“竞合”,法院可以适用“一事不再理”,作为程序法对《合同法》第122条的呼应。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款有多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创业拓展阶段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经历了前几轮大浪,能留下的企业已经是百经沙场的高手了,有实力去吞并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资实现规模扩张,这个阶段主要体现在融资投资两个方面,企业融资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即股票和债券融资。

企业扩张主要是采用多元化投资、战略投资、并购扩张三种商业模式,会涉及投融资方案设计与法律风险分析,拟定“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这些合同的条款都非常复杂,而且签约前需要律师和财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请有经验的并购律师,提供关于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

启信宝个人法律诉讼怎么删除?(自身风险删除)?

启信宝上的信息,采取了类似的爬虫技术,从其他相关网站抓取过来的,该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公司、高管等)在法律文书网上确实有相关的法律诉讼文书被公布出来,则很大的概率会被启信宝抓取到,因此,很难清除相关的诉讼信息。

银行风险中的合规风险是法律风险中的一种吗?

一般情况下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都是一起涉及的。 相比来说合规风险的范围比法律风险的范围更加宽泛一些。 如果是违反了某个行业的行为准则可能涉及的风险就是合规风险, 但是可能不会涉及法律风险。

诉讼与法律的区别?

讼法本身就是法律之一,且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规定;而法律所指的范围比诉讼法更广,既包括程序上的规定,也包括实体上的规定。

一、诉讼法

1、是指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2、诉讼法部门,是指所有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另外,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

二、法律

1、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也指这一整体所包括的任何一种法律渊源: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学术概念)、军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

3、法律部门(同类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法律执行的概念?

1、法律执行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

2、法律执行,又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和具体事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风险的特征?

法律风险的特点如下:

1、发生原因的合法性或约定。

2、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3、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4、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5、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法律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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