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属于合同纠纷吗?
工程欠款,属于合同纠纷吗?
结论:起诉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5.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6.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7.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8.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综合上述所列举的各条文叙述即可得出上述结论。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金融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89条“借款合同纠纷”,包括: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解释》”)施行以后,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带来较大的变化和影响。本文以金融机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题,对《解释》中重点章节的变化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梳理。
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怎样追讨工程欠款?
1、可以跟欠你钱的人进行一个合理的协商,这些能欠款不还的人,一般的地位都比较大,可能是整个工程的包工头,也可以是款项的间接老板,那不管他们的身份是什么,都能以各种理由推迟不按时返欠款,还有的是有一部分包工头会带着钱走人,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堪忧,可能工程的延期导致的,但这也不会是不支付工程欠款的主要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勇敢点,直接找他们协商,尽量能使他们支付工程欠款,在他们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的人们会退一步来协商,也就是让自己亏本拿到比之前说好的工程款要少一部分,即使是这样,欠款人还是很不负责任的能欠就欠,所以这种协商的方法暂时不能解决问题。
2、去找能帮忙追回欠款的公司,欠款人没有按时支付欠款,也就是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有些被欠的农民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会向有关公司请求协助,要帮忙要回欠款。但是,这种追债方式并不是很安全,追债公司没有一定的合法性。在我国法律上,追债公司的地位一直不是很明显,所以这个方法很难保证可以全部要回欠款,被追回欠款了,但在追债公司的帮助下,可能会被返吃,也有可能会被使坏弄进牢。所以,这个方法是不提倡的,聪明会被聪明误,同时,追债公司在工作之前会做几件事:
(1)对被欠款人进行一个心理的施压,会根据被欠款人的的要求来进行,一开始会想方设法的拿到欠款人的电话号码,也会了解欠款人的主要住处,进行一个长时间的骚扰,让欠款人的心理不安。
(2)粘着欠款人,经常在他身边晃悠,扰到他不得安宁,直到他还款。
(3)跟踪欠款人,这个就是在后面隐秘的跟踪,主要是让欠款人的心理压力加深。
(4)七寸打击法,了解欠款人的家庭背景,了解欠款人的主要弱点在哪,从这弱点中出发,对症下药。
追债公司的这四种手段,大部分都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侵犯了欠款人的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严重的话可以依法行驶拘留,判刑绑架罪等其他罪行。如果情节较严重的话,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刑施行,承担刑事责任。
3、走法律程序,所谓的法律程序,其实就是想法律申请并且提出诉讼的行为,借助法律之手来让欠款人把工程欠款支付了,法院的判决一向是具有严肃性的,欠款人对法院的判定也是不得不遵循,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安全的。但是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一般不会用这个方法,主要是欠拖太久,程序也比较复杂,法院的判定也不会一下子就出通告,也会有时间让欠款人拖的更久。
欠款未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欠款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高出多少?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欠款返还?
买卖合同解除后退还货款吗
一、如何确定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协议解除后,款必须返还给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 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二、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逾期腾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业主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业主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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