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和违法行为建筑的区别?
违法建设和违法行为建筑的区别?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设,则是正在进行中的建设,或是没有相关审批,或是不按建设规范建设,区别还是有的。
违章建筑的主体是建设方,违章建设的主体一般是施工方。建筑是指物,建设是指(施工)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的例子?
以违反的法律来分凡是违反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的行为,就是民事违法,处罚多为赔偿、道歉凡是违反行政法(行政条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就是行政违法,处罚多为行政拘留,罚款凡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就是刑事违法,处罚多为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工程建设中什么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要怎样区分?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部门的行政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行为,也就是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的属于处罚国家刑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是指经过法院判决的犯罪主体。
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的例子?
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其中,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
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行为(犯罪违法行为)的总称,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行为较小,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法律性质不同。一般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而犯罪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则应受刑事处罚。
4、规定不同: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法律制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则是指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5、特征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特征:(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扩展资料:犯罪行为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3、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公司养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所谓"养卡",即持卡人到期无力归还信用卡,通过借款等方式,进行偿还,再通过预借现金、套现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归还给借款人,以免因到期不能偿还而使账户被冻结或被银行追偿等后果。随着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导致这种"养卡"的行为成为当下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养卡公司",专门帮这些透支金额较大、偿还能力较弱的人群,进行代还、套现等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这种操作既可以使还款日无期限拖延,又可以使信用额度和积分不断提升,看似一举两得,实际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篇文章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养卡公司"或者个人,其代为"养卡"的持有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现实中的代为"养卡"何其多,是否具有违法性?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条后增加了一条,明确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规定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为四种类型。其中,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就是说,本罪的此种行为,要求包含非法持有的行为,同时,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
对于非法持有的行为,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信用卡。虽然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但是违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其持有行为便具有非法性。概言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信用卡的来源非法,而是要求持有行为本身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故即使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信用卡,但如果持有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那么依然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上述观点,从代为"养卡"的行为来看,该行为掩盖了持卡人的真实交易,使银行不能真实的了解到持卡人无力还款的真相,加大了资金的风险,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所以,代为"养卡"而持有信用卡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
对于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是否要求必须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认为,没有必要将该行为中"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在尤某深涉嫌抢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号:(2017)粤0902刑初549号)中,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尤某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指控意见,法院认为,尤某深作为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业务关系而持有客户信用卡具有可能性,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持卡人委托他人进行信用卡"养卡"的社会现象,其代为"养卡"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能性。而且,由于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尤某深是否违反持卡人的意愿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故尤某深并未存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不认定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司法判例,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代为"养卡"的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否定了学术界对于代为"养卡"行为非法性的观点,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能性,属于合法行为。然而,本案也许是一个特殊的事件,它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判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网等判例网站中,对于"养卡"行为的搜索,刑事判例多达773其判例,均认定该持有行为具有非法性。
对于代为"养卡"的持有行为,仍是可以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
刑法对于非法持有信用卡行为的入罪条件,除了罪体要素,还规定了罪量要素,即数额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清晰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于50张,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就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因刑法并未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由此可以得出,个人代为"养卡"而持有信用卡的数量少于5张,即可以认定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般违法行为指哪些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总称,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法律制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则是指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行为较小,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法律性质不同。一般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而犯罪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则应受刑事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规范不同:前者是行政法律法规,后者是民事法律法规。
2、违法表现不同:行政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义务,而民事违法还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违法结果不同:违反行政法的结果是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是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的说,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国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商法,民法,姻婚法,继承法,经济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什么问题?政治题?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部门的行政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行为,也就是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的属于处罚国家刑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是指经过法院判决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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