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出具。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什么时候出具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场内交易股权转让需要收购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全文?
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暂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发挥股权市场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股权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转让:
(一)全额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二)出售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吸收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出售国有企业股权,解决企业内部产权层次过多、层次复杂的问题。
第三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坚持“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等情况,审批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机构可将股权转让工作方案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报告;
(二)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及条件;
(四)确定买受人的条件;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及程序;
(六)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办理;
(七)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 股权招标的公开竞价和拍卖方式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告,并告知有意向的投资者。
第八条 股权招标的协商竞价方式,应当向所列有意向投资者发出竞价通知书。
第九条 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在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由买受人向国有企业进行合法转让。
第三章 股权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权转让人有权:
(一)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价格。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人有义务:
(一)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协议和合同;
(二)及时将转让股权的有关情况向登记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买受人有权: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利益;
(二)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三)合法继承或转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三条 买受人有义务:
(一)购买股权的合法来源;
(二)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遵守划拨、转让股权时约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保密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恢复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因违法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布线及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中的 第十条 本规范施行后,原已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与本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机构由谁委托?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机构由转让方委托,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
事业单位国有股权转让规定?
事业单位的股权属于国有单位的股权转让,如果与事业单位的股权需要进场交易,取得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你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如果是重大交易事项,需要取得3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首先由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主体通知其他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然后对外签订股权抓让协议,持以上的文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首先应依法通知其余全部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比例和金额。经过其余股东的同意的可以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其次,与受让方交易成功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先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后转让双方再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将股权变更情况记录于股东名册,再去进行工商登记。程序复杂,所需文件专业而繁多,建处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事业单位的股权转让应属于国有单位的股权转让,在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取得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有股权、资产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必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资金归谁?
首先,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资金的支付应当是从受让方的账户上支付到转让方的账户上,并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
第二,现在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强制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提供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的转账记录,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与他们据理力争,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支付时间未到而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可以告知税务部门,不给办理变更会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如果税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要求将转让款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直接告知他们,请他们提供执法依据,因为这是违法的。
只有投资款,或者增资款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的。
所谓增资款,就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承担增加资本的股东应当将资本注入目标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
只有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才会支付到公司账户。
想必您清楚了吧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央企作为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介入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A: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或B: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或C、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到工商局进行注册变更。
注意事项:1、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2、其他股东的收购优先权; 3、转让程序的合法性
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安置职工吗?
如果只是转让一部分不需要进行职工安置,如果转让全部股份,就需要进行职工安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扩展资料:国有股权转让中职工的安置问题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
1、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
2、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3、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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