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 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一般的将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划分为办公费等七项: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车辆大修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专项业务费。它们都纳入专项经费管理范畴。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 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办法。
四川省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 各市(州)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20%上缴省委。
第七条 县(市、区)党委、市(州)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每年向市(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各市(州)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须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委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要在三个月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和自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川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组织会员活动日经费、郊游活动费、联欢会、参观展览会、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的开支法为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日常办公,教师培训,实验, 文体活动,水电,邮电,取暖,交通差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师资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于补助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日常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又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要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要明确事务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使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工用经费的预算,帐物和事务管理,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各种变相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第七条:学校要定期公布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学校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委会,职代会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键全使用流程。立项审批和跟踪调查监督。
辽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省总工会对《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7号)进行了修订,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行政)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会员职工的需求定项目,以项目促落实,切实保障、维护会员职工权益。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辽宁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二)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单位行政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如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没有相关规定,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教师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各基层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通知》(辽工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
据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九项经费开支范围:①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组织会员活动日经费、郊游活动费、联欢会、参观展览会、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②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③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湖南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 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 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 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 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 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 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 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 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 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 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 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 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 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 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 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 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 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 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 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 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 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 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 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 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 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 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 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 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 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 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 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 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 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 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 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 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 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 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 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 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 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 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 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 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 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 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生 产(工作)者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 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 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 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 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 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 行。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 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 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 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 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 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 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 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 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 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 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 按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 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 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 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 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 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 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 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 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 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 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 奖不超过 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 1000 元,三等奖不超过 600 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工会受行政委 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 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 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标准:工 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 300 元/月,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 200 元/月。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
基层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 的 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 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 元。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 关规定,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订。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 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 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 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 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 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 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 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 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 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 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 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 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 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 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 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 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 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 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 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 会实行集中核算,或采取“以上代下”集中核算、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 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 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 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 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一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 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 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 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 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 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 常福利,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 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 的原则申请。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 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 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 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 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 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每年向本 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 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 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 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州总工会、省直 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需报湖南省总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总工会 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凡没有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项目及经费学校不组织成果鉴定、成果申报、业绩考核奖励等不作为职称评定和聘任条件的依据。
为便于管理我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校科研基金。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其他各类基金、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等;横向经费是指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国内外企业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符合科研合同协议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
项目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将“四川理工学院”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的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其余按项目科研合同或约定进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纵向科研配套专项费指学校专门用于支持完
成由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的标准是:按实际到位经费国家级项目50万以内配套100%50万-100万配套75%100万以上配套50%;省级项目10万元以下(含10万)配套60%10万元至50万元配套30%50万元以上配套10%;市、厅级项目配套50%不超过5万元。教育部项目、省部级创新团队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要求进行配套。
科研经费的开支
第+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提取低于规定上限的项目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或按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科研成本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
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对策: 1.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2.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3. 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4. 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5. 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6.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 专项经费的定义: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专项经费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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