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的问题
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保护哪种权利,即用最小的付出得到最大的回报.
法律的处罚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恶性如何,客观方面犯罪的手段对象如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的范围,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是否有特赦等
二、什么叫做价值取向???它的定义是什么???
价值不是指人的行为或事物本身,而是用以判断行为好坏或对错的标准,
或是据以选择事物的指涉架构(frame of reference).价值所涉及的行为,
事物,状态或目标,可能属於各种不同的生活范畴,如家庭,工作,社交,
休闲,文学,艺术,宗教,经济,政治及法律等.无论在生活的那一面,
一种价值偏好如经长久演变而为一项影响重大的广泛信念,便可称为价值
取向(value orientation).数项价值信念或价值取向,如能组成一套互相
关联的系统,则可称为价值体系(value system).价值信念,价值取向
及价值体系,皆可统称为价值观念,或简称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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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某种价值观一旦对人们认知与行为具有经常的导向性,它就称为价值取向。
所谓价值取向,即价值标准所取的方向.从本
体论的角度看,我们把价值取向叫做价值的指向性;
从价值观的角度看,价值的指向性就是价值取向.
无论是取向还是指向,其实质是以谁为价值主体,并
对价值主体的需要,目标和理想作何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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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
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
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
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或原则,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行为规范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范畴。
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如果规范、标准缺失,不仅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使人们无所适从,乱了分寸,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生存质量。
四、民法法在调整对象,性质,地位,价值取向
民法法在调整对象,性质,地位,价值取向如下: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2,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3,维持我国民事立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现状,以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探讨出生前和死亡后人的民法地位问题,也就是说从未出生者一民法自然人(维持原概念不变)一死者这一链条上对人的民法地位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探讨。这是一个较大的研究领域,而且学者们已经发表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对相关背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对有关问题做了较深入的讨论。
4,民法的价值取向是民事法律科学和民事法律制度全部内容的轴心。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取舍、规范、安排或调整的过程,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问题是民法学问题的核心,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平等主体间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必要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
五、“法的价值形式”的明确概念是什么?
关于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关系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其一要从正确选择价值类型的角度,而关注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所选择价值类型的影响和约束;其二要从价值类型的选择对实现资产评估目的,以及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角度,而关注价值类型的正确选择。 从第一个层面上看,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本来就应该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或者说价值类型是在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有什么样的评估条件基础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估结果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我们认为:《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指出的“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包括了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自身的功能、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三大方面条件,这三大方面条件的有机组合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基础的条件之一,是因为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但决定着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宏观层面上影响着资产评估的过程及其运作条件,包括对评估对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的宏观约束,以及对资产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评估特定目的下,以及由不同评估特定目的宏观约束的利用条件和市场条件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是资产自身的条件,这是影响资产效用和评估价值的内因。从哲学的意义上讲,资产自身的条件对其评估价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不但不同功能的资产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而相同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下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评估时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是资产评估的外部环境,是影响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外部因素。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或交易环境中,即使是相同的资产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作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以及对资产评估运作条件起宏观约束的因素,与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内因和外因的评估对象自身条件,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影响和约束着评估结果及其价值表现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而这三大因素的不同排列组合,便构成了不同价值类型的具体形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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