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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的法律后果? 车辆挂靠的法律特征?

2023-12-01 19:27:36法律知识1

车辆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是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

  二是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

  三是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

  四是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

  五是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郑娇梅律师补充:

  机动车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或货运业务,车主按时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名义交纳各种税费。

车辆挂靠的法律特征?

车辆挂靠,车辆名字是挂靠单位的,但实际出资购买的是个人。实际购买人独自经营自负盈亏自己给自己办理社保。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挂靠”行为如何认定,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车队车辆不年审有什么后果?

   没影响。但会影响以后的车辆使用和上路情况。最大是交通安全隐患。 再说挂靠公司以后在转出的时候找麻烦。

车辆到期不年审的后果:

1、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扣车。

2、脱检属于非法驾驶,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不能办理车辆转籍等业务.

4、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一经查到,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二建挂靠如果被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般是没什么事的,就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部准注册,资格证书还是有效的,等过了几年还可以重新找家公司注册了。

但是你要是挂靠做项目经理出了大事故,没收违法所得,可能要坐牢的,网上报道的就是上海有个挂靠的,楼塌了,判刑了,概率很小呀,比中500万的概率小多了,500万还每期都有中。

车辆挂靠的风险?

挂靠经营作为我国独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房地产、旅游、外贸等诸多领域普遍存在,并具有其特殊的语境和含义。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 (以下简称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为车主登记人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运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并潜藏了巨大风险,这种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就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求发展,如何掌控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挂靠单位缴费的后果?

挂靠单位缴费是指将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挂靠在一家企业下,并由该企业为其代缴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存在以下后果:

1. 承担较高的社保费用:由于挂靠单位为其代缴社保费用,且需要缴纳的费用一般是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相比自行缴纳社保费用,被挂靠者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保费用。

2. 社保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挂靠单位缴费方式虽然会在社保缴费记录上留下相关缴费信息,但因为缴纳关系存在于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被挂靠者难以在享受社保权益时得到保障。

3. 法律风险:挂靠单位无法通过缴纳社保费用来获得实质性的保险保障,因此容易被相关管理部门视为违规行为,最终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4. 社保待遇不足:由于挂靠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积极性并不高,存在少缴甚至以虚报代缴的情况,从而导致被挂靠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存在不足的情况。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为被挂靠者缴纳社保费用,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建议被挂靠者应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保费用,以获得社保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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