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制度的目的?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完善证据制度意义?
修订完善制度的目的?
便于更好地促进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设备的改进以及人员的变化等,现有的制度已不适应上述的变化,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完善证据制度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具体的举措方面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庭审程序的虚置化在很大程度上与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的不完善相关。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具体的举措方面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随着对刑事证据问题的重视,刑事诉讼立法也将证据制度的完善作为核心内容予以关注,较为激进的单独制定“证据法”的主张在2000年左右曾占据主流。在2001年至2003年之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曾组成了一个班子,专门研究刑事证据法的起草问题,只不过后来放弃了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的方案,而是将证据问题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中。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这意味着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与修改,使得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在立法方面又有了一些突破。当然,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也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实际上,与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对应的是证据理论研究的不足。应当说,相当长时期以来对证据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并不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关注的是诉讼程序自身的设计与完善。近年来随着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证据问题的研究也日渐繁荣,并引起了一些学术争论。作为理论研究状况的反映,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地位转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但是应当看到,隐藏在证据研究“表面繁荣”背后的是对一些基本性证据问题的讨论远未能达成共识,对一些关键性问题缺乏研究或者研究并不充分。换言之,有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随着刑事证据制度与证据实践的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理论给予密切关注。
证据概念与表现形式的问题
传统上对证据概念的理解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事实论”和“根据论”两种概念之争。实际上,这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的倾向并不相同:前者追问的是“证据是什么”,是一种认识论倾向,而后者追问的是“证据应该是什么”,是一种价值论倾向。尽管自从证据制度产生以来,人们一直在追求能够达到“真理”,但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的限制,这种追求总是以一种无奈而告终。最终,人们发现放弃对“证据是什么”的哲学追问,而代之以“证据应该是什么”的思考和设计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此,应当承认哲学意义上证据与法律意义上证据的区别,并自觉完成研究视角的转变,倘能如此,上述围绕着证据概念的争论也就可以解决了。
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存在着“事实说”、“法律存在说”、“信息载体说”、“反映说”等观点。“事实说”将哲学上的证据概念与诉讼中的证据概念相混淆,将证据与事实画等号,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自相矛盾。“法律存在说”注意到了证据概念的实践属性,但却试图用合法性体现证据的程序价值,把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等同于证据属性本身,人为限制了证据的外延。“反映说”把证据列入主观范畴,犯了把反映对象与反映内容相混淆的错误。而“信息载体说”正确认识到证明过程是一种回溯性过程,是要通过一系列过程和手段,把那些储存在相关人或物上的信息发掘出来,而信息自身无法独立存在,它总是依附于一定的人或物。应当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受到这些讨论的影响,并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从“事实说”调整为“信息载体说”,认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问题
刑事证据法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在理论上有争议,总体来看应当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合法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质证原则。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证据裁判原则是伴随着司法不断文明理性地发展而产生、确立的,其是司法文明理性的集中体现。证据裁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证据裁判原则,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以作为对法官调查证据权力的规制。
而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在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存在着大量规范证据运用的规则,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可采性规则,等等,这些规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实质是相一致的。在我国,证据裁判原则虽然没有在立法上被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被视为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但是非常遗憾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没有吸纳该规定的做法,也没有明确确立证据裁判规则。
考虑到在我国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尚有欠缺,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还有待提升,未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在证据部分首要位置明确证据裁判原则。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即在于庭审中心主义,而庭审中心主义有赖于直接言词原则、质证原则等原则的实质确立,特别是相关制度的构建或完善,这就需要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以及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等方面作出更为完善的调整或者制度构建。
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演变过程
一、多头分散管理阶段。1949年政务院内务部下设的地政局,1956年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工作。
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阶段。1986年国务院确定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
三、国土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组建国土资源部。我国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地到矿产,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
完善制度的具体措施?
1.
首先,我们应该找到规章制度的依据,如果是规定都有出处的话,我们就应该继续遵守。
2.
其次,我们的规章制度要能够体现出管理者的意图,不要让我们的规定不被领导认可。
3.
第三,完善规章制度首先一个前提就是这个规章制度已经不适用,否则不要给予修改。
4.
第四,在修改的时候,我们应该先做好调研工作,深入基层将规章制度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制度完善对于社会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规范各方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秩序。
良好的制度可以提供公正、透明、可预测的环境,增强市场信任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吸引投资。
同时,制度还能解决社会矛盾,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推动社会进步,使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得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制度完善的目标和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各个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定员,明确岗位责任;
3 在检查上质检人员要认真按照检查标准执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有复查,同时要有记录;
4、在考核制度方面要有明确的考核目标。
完善财务报表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至关重要,完善制度是保证报表质量的大事
完善法律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的差别?
先来看定义: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2、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在理想状态下,有了良好的机制,甚至可以使一个社会系统接近于一个自适应系统——在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时,能自动地迅速作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目标。
从定义可以看出,制度的范围最广,法律也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而机制是一个系统,作用于某一个事物或领域,在一个机制中,可能包括很多制度,包括法律,机制最重要的特点是它的系统性。
好了,问题简单了,完善法律和健全制度,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法律要求更严谨。完善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对机制作用的对象进行深入研究,通盘考虑,结合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部的关系,才能对机制有一个较好的完善。
环评制度可完善的地方?
阶段越早,公众越有标准。我国应该在项目审查和范围界定程序中引进公众参与,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以利于整个参与程序的公众性实现。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对听证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健全听证会制度,以及更多的参与形式,如来电、来信、来访等。
(3)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
为体现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尊重,不仅应赋予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及时征求公众意见等义务,还应考虑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回应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公众意见不至于被形式化处理,造成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只听取,不采纳”的状况。
(4)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参与人既要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公众,也要有与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公众,既要有受项目实施影响的人,也要有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人,更要有专家学者。
完善的班级制度有什么意义?
因为班组是公司最基层的管理组织,所以完善班组制度对班组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完善的班组制度对班组长领导本小组员工完成生产计划才有制度的保证。
因为有了完善的班组制度才能使班组长依据这些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使班组的工作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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