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法律依据保障有哪些?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拖欠工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考资料:一、拖欠工资怎么补偿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是要分情况计算的。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佛安
202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第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用农民工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或者其他赔偿补偿费。
第十九条 对超过法定受理时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和舆情进行监测、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舆论炒作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等共13条法律
法规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等共九条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哪本法律书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据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请问军属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有保障吗?
关于农民工工资有规定,可予以保障,但是并未专门针对军属农民工制定新的保障措施
80后的农民养老如何保障?
80后,到2022是42岁,三十而立,四十而不不惑,五十知天命,是过去书上写的。现在的教科书没有。
但是,四十多岁了,应该经历社会,有四十多年,春夏秋冬,一年四季,人间温寒,该有经历。
该怎么养老,该如何养老???是你们这代人的责任和义务。
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
这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你也可以不信,但最终你会信。
如不信,你80后就躺在医院,(神经病医院)等着护士给你进食,拉屎,屙尿,还帮你用纸尿裤?真是废物。不能回收的废物。
美国的农民退休后有什么保障?
可以领退休金,享受国家退休待遇。
农民工保障保险卖点?
农民工的工作大多都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工作环境较差,风险远高于其它的普通职业。
首先,由于工地上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意外险的保障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购买意外险时,最好能将意外身故、伤残和意外医疗保障都包含在内。
意外险的保费低,保障高,非常适合农民工购买,如果属于可保职业,一定要完善自身的意外保障。 其次,农民工的工作强度较大,再加上环境条件差,极易对身体健康造成损耗,所以重疾险也是农民工要重点配置的保险。
重疾保险可以对重大疾病造成的高额医疗费用以及恢复期间的康复费用以及将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高额医疗费用、患病后的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损失进行弥补,避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最好根据自身职业或工种可能引发的疾病来选择。 农民工购买保险要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水平,选择保费低保障高的高性价比产品,保险配置尽量全面,无论大病还是意外伤害、住院、身故都可获得赔付。科学合理的配置,可以用尽可能少的钱,满足更全面的保障需求。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什么权利?
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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