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认的委托法律规定?
事后追认的委托法律规定?
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特定行为)和不作为(默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
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最高院关于事后担保的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处罚的时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规定时限?
探矿权一般三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年限:小型的最长10年,中型的20年,大型的30年,同样是采矿权到期前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延续年限以查明保有资源除以年开采规模确定,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对应的最长年限。
人被撞后没报警,事后报警还能扣对方的车辆吗?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扣车: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
4、财产损失轻微,但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正时限和反时限的区别?
正时限和反时限的区别在于正时限是延时长度不随电流大小而改变,而反时限的延时长度是和电流大小成反比的。
定限时电流保护都是正时限,电流保护元件启动后,经固定延时启动跳闸或发信。而反时限电流保护是逆时限,当电流保护元件启动后,电流越大,动作时限越短。
时限保护与反时限的区别?
定时限和反时限的区别:定时限是延时长度不随电流大小而改变,而反时限的延时长度是和电流大小成反比的。
定时限和反时限保护的区别?
定时限与反时限过电流保护的区别:
(1)继电保护的动作时限与故障电流数值的关系。定时限过电流保护,其动作时限与故障电流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时限特性,即继电保护动作时限与系统短路电流的数值大小无关,只要系统故障电流转换成保护中的电流,达到或超过保护的整定电流值,继电保护就以固有的整定时限动作,使断路器跳闸,切除故障。
反时限过电流保护,其动作时限与故障电流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反时限特性,即继电保护动作作时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系统短路电流数值的大小而沿曲线作相反的变化,故障电流越大,动作时限越短,反时限过电流保护使用的moen型继电器的特性曲线,没对应于一个动作时限,整定值就有一条特性曲线。
继电保护动作时限与故障电流数值大小之间的关系的不同是定时限与反时限过电流保护zui大的区别。
(2)保护装置的组成及操作电源。定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要由几种继电器组成,一般采用电磁式moen型电流继电器,电磁式moen型时间继电器和电磁式Mone型信号继电器等。这些继电器往往要求用直流操作电源。
反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只用感应式moen系列电流继电器就足够了,它具有相当于电流继电器,时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等多种功能组合的继电器,因此反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比起定时限的,其组成简单,价格低。反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一般采用交流操作电源,其经济型很突出,因而得到广泛采用。
(3)上、下级时限级差的配合。定时限过电流保护采用moen型电流继电器定值准确、动作可靠、因而上、下级时限级采用0.5s就可以时限保护动作的选择性。
反时限过电流保护采用moen型电流继电器,它的定值及动作的准确性比moen型电流继电器差。因此,为了保证上、下级保护动作的选择性,要将时限级差定得大一点,一般取0.7s。
公文的完成时限?
公文完成时限,一般根据实际需要和任务紧急情况而定,就起草到发文时间而言,一般在一周左右。
淘宝维权的时限?
淘宝在交易之后,可以根据不同商品,享受不同的维权期:
1、一般商品的售后期是交易成功后的15天之内。
2、特殊商品享受更长的售后期:
三包耐用品,售后时间为180天。如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三包非耐用品,售后时间为90天。
1、就售中争议而言,因买家未收到商品、商品表面不一致、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买家应当在付款后,确认收货前或在《淘宝规则》超时打款的时限内提出退款申请。
2、就售后争议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争议处理,买家可以提出退款申请:1.因商品系假冒商品产生争议的,买家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的九十天内提出退款申请。2.购买商品为虚拟物品的,因未收到货产生争议的,买家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的十五天内提出退款申请,虚拟物品使用期限短于该期限的,买家应当在虚拟物品的使用期限内提出退款申请。
3、享受“三包规定”保障的商品产生的保障范围内的争议,买家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的九十天内提出退款申请。根据提供的凭证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帮助开启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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