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方妇女维权法律差异的原因
比较研究中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离婚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立法意图,不难得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追根求源,之间的差距,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西方妇女权益维护差异的历史背景。
中国几千年来的礼法,根深蒂固地导致了“男尊女卑”的历史沿袭。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必然决定了妇女地位低下的命运。
周礼开始的“七出三不去”的习惯礼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据。“出”指的就是休妻,有七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可以休掉妻子。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要说明的是以下几出:口舌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休妻,是男性的专利。
直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封建制度中糟粕才开始真正地被彻底扬弃,确立了以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基础。建国后,“男女各占半边天”,使新中国妇女的地位提升到新的高度,妇女权益得到极大的维护。
(二)以体力劳动、非体力劳动来区分劳动者对社会、家庭的贡献大小,会导致社会、家庭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状。
中国一直是农业大国,男耕女织的劳动模式虽逐渐消弱,但依然有存在的基础。进城务工人员,仍旧是家庭的顶梁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步步地进行产业转型,生产模式逐步变革,但从现状来看,能从事体力劳动的男性,相比女性仍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较大。男权社会意识形态,有着惯性的力量。
西方机械化的生产模式、第三产业的强劲、工业化革命、高科技的高速发展,让体力劳动作为“父系社会”依赖的主要根基发生动摇。智力成果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使妇女和男性有了平等的创造社会生产力的舞台,男女实质平等,甚至“女权至上”观念已经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体力劳动和非体力劳动都将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厚此薄彼的现状将逐步改变,伴随社会意识的改变,我国妇女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维护将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三)立法进程、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立法意识尤其重要。以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例,其在颁布实施后,一度被认为是超前的法律。运转至今,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
(1)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2)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3)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3、拒绝提供、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受保护吗?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
据介绍,修改后的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受保护
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计提?
证券公司缴纳基金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照20%计提的交易经手费;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行情论坛)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保护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保障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法制建设中都特别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相对独立。
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社会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较为复杂,处理的问题带有特殊性,不能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包容,也不能被其他法律部门所代替。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意味着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障内在需要出发,建立起来的完善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有机系统。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所有关系和实施方式,都必须由社会保障法加以规范和确定。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具有协调性,通过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法规,在规范特定社会保障事务的同时,对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及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
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二是行为管制类,主要是指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环境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法手段和依据,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三是事后救济类,主要是指对污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处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损害扩大、分清责任和迅速救济被害方,包括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违法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等。同时,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建立了生态功能区划制度、自然保护区评审与监管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等。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多少名?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3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共存,实现人类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出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环境的优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关系着人类生存的质量,影响着人以及动植物的生存和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人人有则。
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国家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银保监会及各省市分支机构,还有各省市金融办。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什么意思?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1、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收的0.5~5%缴纳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1、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2、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
3、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
4、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
5、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6、调查投资者意愿和诉求
7、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需求
总的来说,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进行投资者教育、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以及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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