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1 广州市有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申请和受援人权利等内容,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3 此外,广州市还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以保障广大市民的法律援助需求。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和申请。
想知道:东莞市大岭山法律援助中心在哪?
东莞市大岭山法律援助中心,属于东莞市大岭山司法局的一个部门,办公机构设在大岭山司法局,地址在广东省东莞市莞长路 附近。电话:0769-83352337
东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压实各方安全职责,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部门依法监管、镇街(园区)属地管理、企业落实责任、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环节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防范事故发生。
二、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
成立东莞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各单位按职责抓好组织实施,保障工作落实。各镇街(园区)参照成立属地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基层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完善联络通报工作机制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要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发现住宅小区电梯存在相关问题时,各单位依据责任分工及时予以处置,并加强相互间的信息通报;涉及不同单位工作职责的,由各级领导小组牵头会办,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属地监管工作机制
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处置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妥善解决因电梯停用、故障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住宅小区电梯隐患整治率、投保率等电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对镇街(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压实各方安全主体责
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入户配额管理。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日常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市劳动部门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审验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迁户手续。市、经贸、民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企业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企业人才迁户:(一)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二)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同时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2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或同时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15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度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第七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入户名额。
第八条企业人才迁户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迁户的企业人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已办理暂住证;(二)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三)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并缴费满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六)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大专学历,在企业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的;(二)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的;(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的;(五)获得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员工、优秀流动党员、科研成果奖的;(六)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者,以及市劳动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第九条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审核入户的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人才入户名额,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或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入户。
第十条企业申请人才迁户要有合法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各类企业人才,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审验或实测实操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企业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政府批准迁入所在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符合本暂行规定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均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人才迁户的办理程序:(一)申报。申请企业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将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资产证明、企业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申请人的个人简历、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办理。(二)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企业。(三)审批。由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审批工作,对符合企业人才迁户条件的,函复申请企业,并签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申请企业凭批复、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四)办结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如需企业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名额的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入户名额者,一经查实,取消入户资格。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副厂长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才,还包括集团企业(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和相当该类层次的高层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我市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噁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同时将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和臭气浓度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东莞市红领巾奖章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区各级少工委要求,和“争做新时代好队员”主题实践等少先队实践活动工作的推进落实,培养队员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红领巾奖章”争章评星活动,鼓励队员从日常生活及学习的具体环节入手,通过定章、争章、颁章、护章,不断为自己确立新的目标,发现自己的潜能,看到自己的进步,证明自己的成功。
二、实施原则
1.全面参与,鼓励进取。以我校具体条件和每个队员的实际水平为起点,倡导参与就是进步,提高就有奖励,充分调动全体队员参加“争章行动”。
2.因地制宜,灵活创新。达标章目的设计留有充分余地,各中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标准。
3.强调教育过程,注重意识培养。达标训练要注重思想意识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少先队员在参与中受教育,在训练中长才干。
4.注重全面素质,鼓励发展特长,在突出共性培养的同时,注重鼓励个性发展;在强调全面发展的同时,注重鼓励队员特长的发挥。
三、实施程序
定章、争章、颁章、护章。
四、实施办法
以争章为手段,结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秉承人人参与的宗旨,形成互动、联动的良好局面。
东莞市机动车管理办法?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东莞市泥头车管理办法?
泥头车上路必须“三证齐全”
本轮泥头车的“改头换面”,不仅仅是对车辆的轴数、车厢、密闭、外观以及设备有规定,尤其对车辆的证件有严格要求。泥头车从购置到运输余泥渣土,需依次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上路必须“三证齐全”。
据了解,企业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时,首先要对泥头车进行车载终端安装,然后在市民服务中心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递交办证资料。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泥头车更新换代工作,提高企业办证积极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化办事流程,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车辆合格后,将于1天内向申请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大大提高新证办证效率。
东莞市优才卡管理办法?
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优才卡分为玉兰卡和莞香卡。持卡人凭东莞市优才卡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对应的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三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部分市级相关荣誉、奖项、技术职务或称号,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玉兰卡。
第四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莞香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玉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行政便利。持卡人可享受专业人才服务队伍提供的专人“一对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子女教育。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具体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三)医疗保障。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持卡人在我市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就医时,享受全程导诊服务。持卡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特色人才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未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不高于12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健康体检补助,超出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社保服务。持卡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持卡人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持卡人及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个税服务。持卡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据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六)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依规缴存公积金的持卡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持有玉兰卡或莞香卡的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可使用绿色通道,并享受专人全程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二)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华侨身份的,可享受市侨务局优先安排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侨务局)
(三)安居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可优先享受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及相关租房补贴。持卡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可享有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园区)、东实集团)
(四)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具体安排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五)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镇街(园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含保险关系业务和各项待遇业务),随到随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七)停居留和出入境。外籍持卡人及其随行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签证居留证件方面享受便利。外籍持卡人可在申请永久居留、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对来莞从事短期访问、商务事由的外籍持卡人,可凭接待单位公函按规定换发5年内有效的R字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商事登记。持卡人可将优才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金融服务。持卡人在市内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享受VIP通道服务。由试点银行向符合条件持卡人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十)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时享受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持卡人可按本地户籍人员有关规定购置小型机动车。外籍持卡人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可享受市车管部门绿色通道服务,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配偶安置。持卡人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根据个人配偶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市镇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文体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市级文化部门所属剧场优惠购票、优先赠票服务,可享受市镇两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四)旅游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免费进入我市市镇两级管理的文化旅游景区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五)科研通关服务。持卡人出入境时,可享受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科研、教学物品及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通关便利,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免税验放。持卡人可享受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持卡人出入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的便利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立项、优先支持。持卡人在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东莞海关)
(十六)政策宣传支持。持卡人可享受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的送政策上门服务,精准对接;持卡人可获优先邀请参加市内各镇街(园区)及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持卡人可优先参加莞商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七)学习培训服务。持卡人可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持卡人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培训、考察及赴外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东莞人社”小程序、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或向东莞优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办理指南填写申请表格,按规定提交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资料。
第九条 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成功申请优才卡持卡人身份的人才的社保卡更新优才卡资格信息。根据申请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或相关合作协议期确定优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前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或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申请续期。
第十条 失效。东莞市优才卡有效期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办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一)在申报市镇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创新创业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通过单位或者组织申办的东莞市优才卡,因持卡人离开单位或者组织,或者离开我市的,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注销该持卡人的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东莞市优才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优才卡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为申领优才卡的人才提供受理、审核和管理等服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司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银行及银保监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镇街(园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东莞市优才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及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按规定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在东莞市优才卡办理、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申请人或者持卡人利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持卡人有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优才卡申领对象目录。
第十七条 在2019年之后入选我市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可免申请程序,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审核确定其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
东莞市无人机管理办法?
四类区域严格禁飞:
首先是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其次,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也首次被纳入禁飞区。
最后则是政府及其部门临时公告需管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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