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申请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列事项为依据,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2)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合理性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前大多数人对于法律援助还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其实我们可以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的了解,如果对于申请法律援助不懂的话,可以到其中进行询问,不过最好的方式还是自身能够在申请之前对法律援助办理流程有所了解,这样的话才能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至于在此浪费时间。
律师如何接法律援助案件?
第一步 (申请)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第二步 受理(审查)法律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步 决定(指派)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属本中心管辖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师承办;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给予不予援助决定书,告知理由,并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告知进行补充。
第四步 (提供)援助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受援人进行配合。
第五步 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案卷。案卷应附结案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外地案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先找到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位置然后询问下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会告诉你要提交一些证明文件,比如贫困证明什么的然后法援会直接联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后会与你联系(如果你有认识的律师,也可以直接说指派给那个律师)
实习律师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实习律师是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因此,不宜独自去法院办理立案。但可以在律师指导下,陪同当事人去立案。各法院有的可以立案,有的不能,可能是与掌握的宽严程度有关,或者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关。
非诉讼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非诉案件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 它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 仲裁 机关仲裁,提请 公证 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能否准予撤销?
庄绪义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
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律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时常遇到行政机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这似乎为该类案件的结案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只能是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和裁定不准予执行两种。
这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设置了障碍。
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能否准予行政机关撤销申请呢? 在回答该问题前,有必要先考察行政机关撤销执行申请的原因。
通过调查,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申请执行人动用各种关系向行政机关有关领导打招呼,行政机关碍于情面、压力等因素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二是被执行人以履行大部分义务为交换条件要求申请人免去剩余部分并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情况中又以第一种情况居多。
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撤销执行申请,有的裁定准予撤销申请,有的裁定执行终结。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撤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应当一律不予准许。
这是因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有其自身显著的特性: 首先,申请主体的特殊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职能部门,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是不可能成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体,所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不能同一般自然人、法人一样可以随便放弃权利,这就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
其次,行政处罚具有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是因其故意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相对人。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如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实际上就等于免除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其结果将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最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标的执行到位后具有国家所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申请人擅自放弃执行的行为,严格地说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会造成预期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
因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
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律不予准许,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法律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串通招投标案件如何办理?
“串通投标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何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1、刚立案的,想查分到哪个法官手里和案号,可以到立案庭的自助查询机上去查,一般的法院都会有,没有的话,就去问给你立案的法官2、分了法官的可以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3、凭本人身份证,去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找到法院后也不要急于去,先打个电话咨询下该法院档案室的接待时间,有些法院的档案室在其他地方。
取保直诉案件如何办理?
法律上没有“取保直诉”这个概念,但是有取保候审和直诉这两个概念,我想取保候审你应该知道一些,至于这个“直诉”,你要先了解刑事案件的起诉过程,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事实清楚的再移送给检察院起诉。
而“直诉”则跳过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院“直诉”。但这一般都是一些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的自诉案件。所以,我认为“取保直诉”这个概念就是,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用再走批捕程序而向检察院“直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直接起诉。
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什么意思?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简单地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就是指这类案件的执行告知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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