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一般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还有各个地区依据相关基本法律出台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违法征收赔偿高于补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违法征收不同于合法征收的一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性。
因此,因违法征收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有必要体现出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惩戒性,才能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一条基本原则应是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否则,如因违法征收房屋的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所支付的合理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将很有可能继续鼓励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征收行为。
所以,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违法征收部门应当比照依法征收的标准和当地征收补偿具体政策,基于被征收人全面赔偿。
南京市城建税最近政策去年是减半征收今年怎么征收?
今年这么征收
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法律依据?
拆迁过程中的搬家补贴,一般会按当地的情况,上级部门给予内定的搬家补贴标准。
增值税纳税户必须要征收城建税吗?
城建税的征收对象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而且城建税是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所以增值税纳税户如果发生增值税业务就一定交城建税。如果当月你公司交纳1000增值税,那麽就应交城建税=1000×7%=70,如果你公司当月交纳增值税=0,那麽城建税=*×7%=0
征收集体土地按原用途补偿的法律依据?
主要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上附着物3部分,如果你们征收的不是耕地,而是建设用地或者是宅基地现在还可以适用市场比较法来确定补偿款的价位,太多了,就不写了
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有以下区别:
1、范围不同:核定征收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事业单位;定期定额征收只有个体工商户。
2、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核定征收是在申报之后,定期定额征收是在申报之前。
3、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比核定征收多定额公示,公布定额两个程序。
4、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一旦纳税人经营额发生变化,核定征收税额就必须发生变化。
5、申报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核定征收
定期定额指税务机关对帐证不全或无正规帐证记录的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不固定、财务帐册不健全、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商业户和个体户。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司法强拆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并且各地在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印花税,房产继承征收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受领权利证照的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税率为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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