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行政行为欺诈的法律依据?
认定行政行为欺诈的法律依据?
诈骗数额低于3千元的算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骗取中标是怎么定义的?
《 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相当普遍,主要表现是:
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一些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营者挂靠经营,以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营者的名义投标;一些药品批发企业“一顶帽子大家戴”,使多个不合法的经营者以合法的身份参与投标。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几乎在每一个认真进行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认证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都能查出投标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包括伪造的GMP证书、伪造的或过期的价格批准文件。在《工作规范》发布实施之后,此风仍未禁绝。例如,北京市在海南会议后组织实施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又查出3份投标人伪造的GMP证书。
三、提供不负责任的承诺。有些投标人不具备响应招标的技术能力和经营条件,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一概作出承诺。只要能够中标,招标人要求什么我就答应什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做则做,不能做、做不了的全都不做。
对投标人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怎样认识和处理?
弄虚作假包括伪造,变造资质证书或其它许可证件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等表现形式。我觉得值得一提的是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来说,不论其是否中标,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即使不中标,也要处罚,这是行为犯,已经中标了,是结果犯,不但中标无效,还要依法受到处罚。个人意见供参考。
骗取国家补偿罪的认定条件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偿款的,就可以认定为骗取补偿款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危害行为的认定?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去做某事而不去做。
在《刑法》中,只有在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的不作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为。
请注意,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价值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 侵权责任法物品价值的确定依据
侵权责任法物品价值的确定,是依据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造成了侵权损失的还需要进行清算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二、具体计算方法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以价值为基础和依托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其人身权利指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署名权等,亦为精神权利;其财产权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等权利,因此也为经济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结合的一种复合性权益,财产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侵害他人股权等财产权的损失计算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广义的股权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侵害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
1、此处的描述应该是“事实认定”与“法定适用”,因为法律不存在“认定”一说,而仅仅是“适用”问题,我们无权“认定”法律。
2、事实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相互质证等阶段,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通过事实认定过程,确定的事实将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4、衍生一个问题,即“法律责任的认定”,在具体的法律事实中,运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认定责任的大小。
严打骗取医疗保险行为的依据?
骗取医疗保险的行为呢,它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套保套取医疗保险资金,这是一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呢就是指的医疗机构,它通过非法的手段从医疗保障基金当中骗取相应的金额,以达到他盈利的目的,这也是一种骗保行为。
这两种骗保行为医疗保障局都是可以通过法律及行政手段追回损失,并且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
林木价值认定的法律依据?
林木价值的认定依据:《林木价值规则》,
偷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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